老人遭同居室老人殴打致死 敬老院被判担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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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的周玉林(化名)老人于2014年3月被送养至镇敬老院 , 送养期限为5年 , 入院时被测评为不能自理老人 , 经敬老院安排 , 周玉林与74岁的乔宝兴(化名)老人共居一室 。 敬老院就乔宝兴制作的服务记录档案记载:“乔宝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患有脑癫痫、脑萎缩……经观察有痴呆症 。 2018年8月18日老人闹腾自己跳护栏 。 ”周玉林及乔宝兴的《养老服务协议》均载明 , 敬老院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护理的义务 , 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 , 防止老人意外伤害 , 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 , 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
2018年8月17日22时20分左右 , 在居室内 , 乔宝兴用木质拐杖打伤周玉林头面部、胸部、双上肢 , 后被敬老院人员发现 。 次日凌晨1时21分 , 周玉林之子经敬老院通知到场后报警 , 并将周玉林送至医院急救 , 周玉林住院35天后死亡 。 经法医鉴定 , 周玉林生前所受较严重的外伤为始发因素 , 外伤后脑梗死、严重的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 基础性疾病为其死亡的次要因素 。
后周玉林的儿子等4人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敬老院与乔宝兴连带赔偿各项费用85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周玉林系乔宝兴用木质拐杖致伤 , 乔宝兴系直接侵权人 。 本院据此认定乔宝兴就周玉林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并酌定其责任比例为80% 。 被送养人乔宝兴伤害周玉林的事件发生在敬老院内 , 而敬老院对被送养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情况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但敬老院安全意识不足、对乔宝兴所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木质拐杖未给予应有的注意 , 对于周玉林、乔宝兴所在的、有80余名老人居住的区域仅安排3名工作人员轮流进行间隔长达2小时的夜间巡视 , 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乔宝兴实施侵权行为 , 且敬老院在发现周玉林受伤后也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延误了治疗 。 综上 , 敬老院对于周玉林被乔宝兴打伤致死亦负有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本院酌定敬老院的责任比例为10% 。 据此 , 法院判决乔宝兴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9.2万余元;敬老院赔偿四原告2.7万余元 。
周玉林老人系被伤害致死 , 乔宝兴是唯一的侵权人 。 敬老院只是因未尽到安保责任 , 在周玉林被害一事上有过错 ,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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