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魅族的MEIZU商标过于近似?美图注册meitu商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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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 , 2017年5与9日 , 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meitu商标(指定使用服务 , 第45类) , 后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申请的“MEIZ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 , 仅在个别字母和字母大小写方面存在不同 , 整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 , 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由拒绝了美图公司的商标注册请求 。

美图公司不服 , 很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今年4月25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美图的请求 。

美图公司认为 , 诉争商标meitu与引证商标MEIZU在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异显著 , 不构成近似商标 , 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 诉争商标meitu与引证商标MEIZU在其他多类别商品上 , 有众多含有“meitu”和“MEIZU”的相关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 , 且两商标均能共存于市场中 , 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 , 应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 此外 , 美图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 申请商标“meitu”经过美图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大影响力 , 消费者已能够将原告与诉争商标一一对应 , 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 本案中 ,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meitu” , 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MEIZU” 。 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 , 仅在个别字母和字母大小写方面存在不同 , 整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 , 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 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 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 , 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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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构成类似服务应当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 本案诉争商标meitu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 , 与引证商标MEIZU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服务 。

另外 , 诉争商标meitu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MEIZU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 , 故构成类似服务 。 美图公司对此明确表示认可 。 因此 , 若将诉争商标meitu与引证商标MEIZU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 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美图公司主张有众多含有“meitu”和“MEIZU”的相关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 , 且两商标均能共存于市场中 。 对此 , 法院认为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 , 美图公司关于其他商标的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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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美图自认其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 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大影响力 , 消费者已能够将原告与诉争商标一一对应 , 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对此法院认为 , 美图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 故美图据此提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

据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驳回原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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