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死亡后,公司一波神操作竟“赚”25万,于法无据!

  江苏扬州一名员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 , 公司表示赔偿135万元 , 同时要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 , 约定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归公司所有 。 死者家属发现 , 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将达160余万元 , 公司竟想“赚”25万元 。 公司主要负责人回应 ,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 , 这次安全事故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金要用赔偿款支付 。 保险公司表示 , 该员工父母是保险受益人 , 可以办理相关理赔 , 该员工父母已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 。

  员工因工伤死亡 , 企业竟想用部分赔偿金支付安全事故罚款 , 甚至可能还有盈余?事件一经曝出 , 引起公众一片哗然 。 本来135万元赔偿是高于普通工伤保险赔偿的 , 正因为企业为员工多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 。 那么 , 从法律上看 , 这份商业保险赔偿金是否该全部支付给个人 , 企业有无权利支配?

  相较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 商业保险由企业自主选择 。 涉事企业因此认为 , 自己当初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减少赔偿风险 , 又非强制购买 , 所以企业有权支配赔偿金 。 实际上 , 这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误解 。 虽然投保人是企业 , 但受益人却不一定 。 涉事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 属于人身意外保险 。 保险法规定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因此 , 人身保险本意就是给员工在工伤保险外再多一重保障 , 应视作给员工提供的福利 , 这笔商业保险赔偿和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没有关系 , 不能用来抵扣罚款 。

  依据保险法 , 通过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 , 可以实现受益人变更 。 涉事企业就计划以此办法达成目的 , 同时透露这种做法并不鲜见 , 周围企业都会那么做 。 事实上 , 受益人并非一纸协议就能随意变更 。 根据合同法和继承法 , 人身保险赔偿金受益权无法通过合同转让 , 即使保险合同未注明特定受益人 , 这笔商业保险赔偿也应作为遗产 , 按死者法定继承人顺序来继承 。 因此 , 无论从何种角度 , 企业都不能作为劳动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 以自己是投保方、买保险就是为了减低风险为由要求更改受益人 , 这种行为于法无据 。

  不过 , 企业的做法也从另一角度说明 , 这类保险在投保和赔付过程中仍有漏洞 , 实践中企业以工伤赔偿为要挟、拿商业保险做文章的现象可能会发生 , 保险赔付仍需进一步规范 。 既然是给员工提供的“双重保障” , 那么如何将福利真正落实才是关键 , 企业若想给自己的生产经营多加道保险 , 可以选择受益人为本单位的险种 , 不应当从员工福利中“抢蛋糕” 。 希望相关部门针对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加大管理力度 , 禁止企业暗中操作 , 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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