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政策工具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 )

针对“混改”审批程序问题 , 《通知》提出 , 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双百企业” , 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批;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双百企业” , 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地方“双百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与批准程序按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政策执行 。

针对市场化用人机制问题 ,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 , 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 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

针对中长期激励问题 ,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好各种正向激励政策和工具 ,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 , 坚持结合实际、能用尽用 , 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正向激励体系 。 “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 , 不受试点名额限制 。 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 , 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 , 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 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可以结合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合理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和有挑战性的行权(解锁)业绩条件 。 非上市“双百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 , 借鉴国内外成熟有效的中长期激励实践经验 , 在本企业大胆探索创新 , 实施不同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 《通知》还明确提出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类“双百企业”的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 , 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或地方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 并要求有关“双百企业”应当在相关持股方案中明确关于加强对实施、运营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 , 坚决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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