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世后岳母起诉女婿 要求继承女婿父亲留下的遗产

  妻子离世后岳母起诉女婿 要求继承女婿父亲留下的遗产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张玺 采访人员 袁玮)女儿患病去世后 , 王阿婆起诉女婿要求继承遗产 , 王阿婆除了要求继承女儿动迁房的一部分产权份额 , 还要求继承女婿李鸣从他父亲那里继承到的一部分遗产 。 近日 , 虹口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 最终判定支持了王阿婆的诉请 。

  王阿婆育有一子一女 , 女儿沈华与丈夫李鸣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 。 2016年9月 , 王阿婆承租的公房动迁了 , 分到彩虹湾房屋一套 , 房登记为王阿婆占45%、沈华占55%产权份额 。

  2018年10月 , 沈华不幸患急病去世 , 未留下遗嘱 。 李鸣60岁 , 独自一人生活 , 腿脚也不便 , 日常行走需要拄拐杖 。 不料 , 沈华的丧事刚刚办理完毕 , 王阿婆马上到法院起诉 , 要求继承女儿沈华的遗产 。 王阿婆的起诉令李鸣甚是气愤 , 沈华尸骨未寒 , 丈母娘就来要分财产 , 而更令李鸣想不到的是王阿婆除了要继承动迁房 , 还要继承李鸣自己名下的一笔80万存款 。

  原来 , 这笔存款是李鸣父亲两年前去世时 , 家中兄弟姐妹协商一致 , 出售父亲房屋后李鸣分得的房款 , 可以说是李鸣父亲留给他的遗产 。 审理中 , 李鸣认为这笔钱跟沈华一点关系也没有 , 王阿婆是无理取闹 。 王阿婆的代理律师则辩称 , 李鸣在与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钱款 , 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 其中一半应当属于沈华的遗产 , 所以王阿婆有权获得动迁房中和存款中沈华份额的一半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虽然动迁房中没有李鸣的名字 , 但是该房屋是沈华与李鸣婚后动迁所得 , 应当属于沈华与李鸣的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其中一半为沈华遗产 , 由原告王阿婆与被告李鸣继承 。 对于李鸣继承自己父亲留下的80万元 , 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 , 因而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其中的一半40万元为沈华的遗产 。 最终 , 法院依法支持了王阿婆的请求 , 由王阿婆继承动迁房屋中沈华份额的四分之一 , 同时王阿婆可继承李鸣名下存款的四分之一 。

  法官说法

  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李鸣继承自己父亲的80万元 , 现实生活中 , 和李鸣抱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我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遗产就是我自己的 , 跟配偶一方没有关系 。 而实际并非如此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 夫妻一方婚后继承到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归夫妻双方所有 , 除非在遗嘱中载明 , 该遗产由夫妻一方继承 , 不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本案中 , 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 , 故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 其中的一半40万元自然成为沈华的遗产 。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 , 因为沈华与李鸣没有子女 , 所以沈华的继承人为母亲王阿婆和丈夫李鸣 。 一般情况下 , 遗产在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继承 ,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沈华名下的房产份额二分之一属于李鸣所有 , 四分之一由李鸣继承 , 四分之一由王阿婆继承;李鸣的80万存款中应有40万为沈华的遗产 , 王阿婆可继承到20万元 , 李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王阿婆20万元 。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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