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糊涂结婚错生一双儿女,24 年“婚姻”最终被判无效,有缺陷的儿子怎么办?

  日前 ,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 " 离婚案 " 。 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竟然是表兄妹 , 而且两人还生下了一双儿女 。 最终 , 法院判定 " 两人的婚姻无效 " , 但面对有缺陷的儿子 , 两人婚生子女的抚养现实又面临重重困境 。

  根据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 , 这是一起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 。 据介绍 , 案件的当事人是陈某和黄某 , 陈某的父亲与黄某的母亲是亲兄妹 。 也就是说 , 陈某与 " 妻子 " 黄某是表兄妹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7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结婚的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关系 。 然而 1995 年 1 月 , 两人却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婚姻登记 , 并且生下了一双儿女 。

  按照遗传学的说法 , 近亲结婚的风险之一便是子女的健康风险 。 很不幸 , 他俩的儿子随着年龄增长 , 逐渐显现出一些生理缺陷特征 。 按照陈某在法庭上的陈述 , 属于全残 。 发现儿子有残疾后 , 陈某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 , 遂想到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 , 黄某不同意 。 于是 , 陈某便离家出走 。 今年 , 陈某将此案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宣布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 并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条件 , 婚生女由黄某抚养 , 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抚养费 。

  毫无悬念 ,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 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 原告申请撤诉的 , 不予准许 。 " 第 3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 ,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 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 "

  在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上 , 法官并没有太费周折 。 值得提醒的是 , 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 自始无效 。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通俗地说 , 陈某、黄某在法律上从来就没结过婚 。

  但是 , 在陈某、黄某 " 婚生子女 " 的抚养问题上 , 尤其是其儿子的抚养问题上 , 陈某、黄某出现了分歧 。 尽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 "……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 也就是说 , 陈某、黄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

  可是 , 陈某却表示 , 自己愿意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 , 婚生女归黄某抚养 , 共有财产用作抚养费 。 但是 , 对婚生子 , 他没做出表态 。 而且 , 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 , 黄某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 。 不得已 , 法庭只好宣布休庭 。 休庭后 ,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 , 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 , 承办法官便到陈某、黄某的户籍所在地了解、调查 。 在经过现场调查后 , 承办法官了解到 , 两人之子虽已成年 , 但系残疾人 , 生活不能自理 , 现在由黄某的母亲帮忙抚养 。

  经过调查 , 基于前述事实 , 日前 , 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

  至于陈某、黄某的儿子 , 虽然黄某最终拒不出庭 , 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 , 应当对儿子的抚养问题同时作出处理 。 考虑到陈某、黄某的两个孩子一直跟随黄某生活 , 且黄某的母亲愿意继续帮助抚养 , 最终判决子女均由黄某直接抚养 , 陈某承担抚养费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魏楚瑜 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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