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期间"借名买房" 没想到女朋友翻脸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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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各地出台买房限购政策 , 因“借名买房”发生争议的案件频发 。 7月30日 , 采访人员从成都新都区法院了解到 , 王强和女朋友陈月(均为化名)在恋爱期间 , 王强借助陈月的名义买房后产生权属争议 , 起诉至法院 。 经审理 ,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强所有 。
王强和陈月是一对情侣 , 恋爱期间 , 王强在新都区买了一套房子 。 由于当时申请的按揭贷款银行没审批通过 , 王强和陈月商量后 , 决定以陈月的名义买房 , 最后 , 房子以单独所有的形式登记在陈月的名下 。
定金、首付款、契税、印花税、证照费、公共维修金、物业费等等 , 都是王强以陈月名义支付 , 按揭贷款也是王强在扣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 , 转入到陈月所有的银行账户 。 让王强没想到的是 , 这成为陈月“翻脸不认”的借口 。
事后 , 陈月称这是王强送给自己的房子 , 而每个月的转款 , 是王强和他的父母住在里面所支付的租金 。 两人牵扯不清 , 闹上了法庭 。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诉争房屋房款和装修费用均由王强支付 , 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父母的资助 , 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 。
同时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在这次纠纷中 , 没有证据证明王强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陈月 。 因此 ,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强所有 。
借名买房双方多为情侣、亲属、朋友 , 基于情感信任 , 多以口头方式约定 , 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 。 因此 , 法官提示 , 不要“借名买房” , 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 , 勿贪一时利深陷大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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