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二孩政策:拟增加60天产假 入托入学给予补贴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辽宁拟对二孩家庭入托入学进行补贴)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以来已历经5次修正 。 2015年10月 , 我国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 经过2年实施 , 辽宁省生育水平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 2018年 , 全省出生人口中二孩出生人口比例仅为33% ,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7月29日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王桂芬作出的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显示了上述内容 。 拟修订草案将规定减轻两孩家庭负担 , 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减轻二孩儿家庭负担 拟对入托入学给予补贴

  修订草案拟提出 , 减轻生育两孩家庭负担 , 结合本地实际 , 对生育两孩家庭予以支持 , 并对其入托、入学给予适当补贴 。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 , 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 , 满足新增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 。 鼓励社区开展幼儿园照护志愿服务 , 发展家庭服务业 , 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 , 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 。

  修订草案拟提出 ,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 。 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创造便利条件 , 积极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

  再婚夫妻婚前共计1个子女 婚后生1子女 可再生1胎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 不实行审批 , 实行免费登记服务 , 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 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 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有一个以上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时 , 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 。

  在婚假方面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 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产假60日 , 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 福利待遇不变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7月29日本报采访人员随机采访了一位二孩妈妈 , 老大今年11岁 , 老二今年5岁 , 其表示最大的压力来自教育 , 目前老大除了正常学费以外 , 课外补课每年大概4万元 , 老二上幼儿园是一所私立幼儿园 , 费用不低 , 可是如果也像哥哥同样的补课水平 , 两个孩子每年课外教育费用就要高达10万元左右 。 这让二孩家庭感到压力重重 。 对于如何减轻生育二孩家庭负担 , 受访妈妈很无奈 , 表示难以提出有用的建议 。

  降低标准 超生交0.3倍社会抚养费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 , 至子女18周岁止 ,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 职工退休后 , 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 , 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 。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且取得残疾证 , 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 属于企业职工的 , 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无法再生育的家庭 , 政府给予帮扶和救助 。

  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修订草案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 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3倍 , 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7月29日本报采访人员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取得联系 , 得到回复为现行标准是违规多生育一个孩子要按照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 计征5倍至10倍的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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