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尾随猥亵十多岁女童,两次被吓跑 济南一男子获刑四年半

  □生活日报首席采访人员 吴永功

  实习生 辛亚楠

  李某因猥亵儿童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 。 近日,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李某是个惯犯,曾经两次因为同一个罪名被判刑 。 在济南,自2018年5月份至6月份,他多次尾随独自行走的十多岁女学生,并进行猥亵 。

  ◥劣迹

  他言语威胁持刀恐吓 12岁女童高声呼救吓跑色狼

  李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原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无业 。

  2018年6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李某假装打电话,尾随独自行走的12岁女孩小张,到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小区单元楼,强行进入小张家中,采取言语威胁、持匕首恐吓等方式,逼迫小张坐到床上,欲对小张进行猥亵 。 小张灵机一动,大声喊爷爷求助 。 李某猥亵未果 。

  李某离开后,女孩哭着去邻居家 。

  他转而尾随下一目标 13岁女童敲邻居门求助

  从小张家出来之后,李某转而寻找下一个猥亵目标 。 当天中午12点20分许,李某在小区转悠时,发现了单身行走的13岁女孩小崔 。 他采取相同方式尾随 。

  据小崔回忆,当时这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尾随进入楼道 。 她有些害怕,在她到达四楼之后,该男子在三至四楼间的平台,将裤子退到小腿位置,并露出生殖器 。 她吓坏了,当场哭着敲五楼东户的门求助,说有男子尾随自己,还把衣服脱掉 。 这时候,男子穿上衣服逃离现场 。 后经公安机关组织其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戴鸭舌帽的男子就是李某 。

  曾强入民宅欲行不轨 被12岁女童持刀以死逼退

  心理畸形的李某,在此前三周,还对另外一名12岁的女孩实施过猥亵 。

  2018年5月28日11时30分左右,李某尾随12岁的女孩小陈,到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厂家属院,以洗手为由,强行进入小陈家中 。 进门后,李某就把大门关住,将女孩推进屋里,威胁女孩不能呼喊 。

  就在李某解开裤子扣子准备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的时候,小女孩一把拿起家里的水果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以死相逼,要求李某离开 。 李某猥亵未果 。 之后,李某从客厅西墙边桌子上一堆结婚用的东西里,拿走一个红色东西 。 经公安机关组织女孩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案发当时穿浅色短袖的男子就是李某 。

  小女孩的家人回家开门时,女孩正好从家里出来,手上还拿着水果刀 。 她握着水果刀的刀柄,哭着把事情经过告诉家人 。

  案发后,警方从李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鸭舌帽一顶、口罩一个,以及作案时的衣裤等 。

  经调查,2009年4月1日,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 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6月22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批准逮捕 。

  ◥宣判

  不属于“犯罪中止”

  系“犯罪未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 李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未遂两起,可从轻处罚 。 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 。 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

  济南中院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先后分别窜至被害人的家中,意欲猥亵儿童,但被害人一人将刀子架在自己脖子上进行反抗,另一人大声呼喊爷爷寻找他人帮助进行反抗,均致使上诉人李某害怕,未达到猥亵犯罪的目的并逃离作案现场 。 上诉人李某在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在上述犯罪事实中,因为被害人反抗、呼喊而产生害怕,然后就跑了 。 故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非其个人主动放弃实施猥亵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应系犯罪未遂 。 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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