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状告九粮液,状告什么?事件完整始末梳理此前均败诉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河公司”)商标侵权案 。

  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 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

  7月26日 , 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一宏向采访人员介绍 , 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 。

  在此前一审和二审中 , 五粮液公司均败诉 。

  被告:“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 , 属合理使用

  采访人员从该案判决文书获悉 , 五粮液公司申请再审时称向滨河公司提出了1亿3千万元的索赔要求 。

  五粮液公司称 , 滨河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行为 , 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 , 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 , 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 , 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

  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 , “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 , 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

  另外 , 滨河公司在2006年1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 , 此后多次申请均被驳回 。

  滨河公司辩称 , “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 , 自1996年开始使用 , 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 。

  其次 , 从使用效果看 , 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

  同时 , “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 , 使用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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