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骗农民|农村征地拆迁,这些规范行为不达标的可拒绝签字( 三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 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 ”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 ,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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