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乱收费不应允许“退款别追责”
近日 , 陕西商洛六旬男子住院两个半月被开600余公斤中药一事 , 引起广泛关注 。 7月22日 , 当事人儿子冯斌告诉采访人员 , 镇安县卫生健康局、镇安县精神病防治院和柞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 已于21日晚前往其家中进行协商 。 医院相关负责人提出 , 按错误计价的9000元中药减去实际用量价格 , 退还8000余元……(7月24日澎湃新闻)
多收的费用悉数退还 , 这是一条底线和基本常识 。 然而 , 医院却将之当成与家属协商的条件 , 仿佛退还本属他人的钱是一种让步 , 这显然很不合常理 。 即使完全免除这次住院的所有费用 , 那也算不上让步 , 因为几种中药就多收患者8000余元 , 整个收费就完全失去了合理性 , 更何况还有诸多疑问没有得到回答 , 比如这家医院并无B超、胸片等检查仪器 , 却开出检查费等 , 说明这个费用清单的疑问不少 , 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 不应该还拿它讨价还价 。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 , 医院不仅将免除不合理收费当成协商的筹码 , 而且还提出了“不再追责”的附加条件 。 医院把事情想得过于简单 , 处事方式对自己过于有利 , 家属没有发现乱收费 , 医院就照收不误 , 家属发现了 , 退款就可以了事 , 假如允许这样操作 , 那么 , 医院乱收费不成了十分安全、稳赚不赔的一件事 。 这样一来 , 反而会对医院乱收费形成鼓励 。 近年来 , 医院乱收费的事件没少曝光 , 但大多数都是退钱了事 , 且发现多少不合理收费 , 就退多少 , 很少进一步深究 , 这对治理医院乱收费很不利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尽管看病是否等同于消费 , 患者是否等同于消费者 , 这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 , 但由于与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相比 , 患者对医疗收费的知情权更难保障 , 反而更应该通过双倍或三倍赔偿来补齐这块短板 , 如此才能避免出现医院乱收费稳赚不赔的尴尬现象 。
另外 , 当前出现类似事件后 , 普遍的做法是 , 行政部门、医保部门等习惯于站在医院一边 , 一起与患者协商 , 另一边却只剩下孤零零的患者 。 监督和管理者站位错误 , 是医院乱收费难以得到更好预防和治理的另一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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