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撞死老人,“闯红灯免责”要细化( 二 )

其实 , 类似的悲剧早已非个例 , 这些年屡屡在一些城市上演 , 也一再引发争议 。 究其根本原因 , 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给了事故双方“各自解读”的空间 。

救护车可以闯红灯 , 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根据这条法律 , 救护车闯红灯免责 , 并非无条件的 , 而是有着三个前提 , 那就是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 。

但是 , 何谓“紧急任务” , 法律却语焉不详 。 在苏州这起案件中 , 救护车上的病人只是脚伤 , 这种情况算得上紧急吗?从立法的初衷看 , 之所以赋予救护车闯红灯的特权 , 是因为人命关天 , 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 , 打通生命通道 。 如果救护车运送一般伤者时也可闯红灯 , 显然与立法意图相悖 , 在社会效益上也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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