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职业放贷人首征税:3600元利息征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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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获悉 , 7月23日 , 该院积极对接税务部门 , 依法对两名身为职业放贷人的当事人征收利息税费共计910.17元 。 法院将在发放执行款前 , 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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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 , 两名当事人涉及两起案例 , 较早的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齐某 , 其执行到位利息3600元 , 应缴利息税费810.17元 。 这也成为浙江首起对职业放贷人征税的案例 。

申请人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齐某于今年4月12日向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7月3日 , 被执行人吕某支付申请人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 利息3600元 。 经查 , 申请人齐某已被纳入柯城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 7月22日 , 柯城区法院向区税务局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 7月23日 , 柯城区税务部门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请人齐某应缴利息税费810.17元 。 法院将在发放执行款前 , 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

今年7月 , 浙江高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明确:申请执行人为“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民间借贷案 , 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 , 法院执行部门应向税务机关通报 , 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

案件办理过程中 , 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 , 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 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 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 根据在案证据 , 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 , 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 , 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 , 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 , 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 , 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法院 。 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 , 并在发放执行款前 , 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 税费划转后 , 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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