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敦促在逃人员10月底前投案 情节较轻者可免罚
中新网7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3日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表示 , 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
24日 , 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 通报公安机关推进“云剑”行动有关情况 , 并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 。 会上 , 姜国利在介绍《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具体内容时作出上述说明 。
姜国利指出 , 由于客观原因 , 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 ,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 犯罪后逃跑 , 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 主动投案的 ,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 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 视为自动投案 。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 , 视为自动投案 。
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经查证属实的 , 以及提供重要线索 ,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 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 , 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姜国利强调 , 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 , 珍惜机会 , 尽快投案自首 , 争取从宽处理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 , 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 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 , 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 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 经查证属实 , 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另外 , 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 , 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 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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