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逝者号码需本人到场系“误解” 但存在的法律空白仍需填补

摘要:手机号码到底属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又该如何进行定价 , 不该一直处于无解状态 。

过户逝者号码需本人到场系“误解” 但存在的法律空白仍需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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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一段“哥哥去世 , 弟弟想过户手机号 , 却被营业厅以需双方本人到场为由屡次拒绝”的视频引发热议 。 据报道 , 今年3月 , 南京的黄有年哥哥去世 , 但家中大小业务包括自己申请低保时使用的银行卡 , 预留的都是哥哥的手机号码 。 然而 , 当他带着哥哥的死亡证明三次前往移动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时 , 无一例外都被拒 。 营业厅表示“号码过户需双方本人到场” 。

“死人能复生吗?”视频中 , 当事人发出的灵魂拷问 , 引发舆论不少吐槽 。 还有网友调侃 , “本人来了你敢办理吗?”不过 , 虽然运营商的服务态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 但往生者手机号码继承难现象的出现 , 却不能全怪运营商 。 如果只把板子打在运营商身上 , 或者把难题的解决路径完全寄希望于运营商服务态度的改善 , 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手机号码继承难现象 。

事实上 , 除了服务态度与沟通方式存在问题外 , 运营商的处理方式并无多少不妥当之处 。 根据今天下午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的回应 , 当事人曾于6月27日致电10086咨询其逝世兄长号码过户事项 , 客服人员已经明确告知需携带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新机主相关证明等 , 前往指定营业厅提交特殊过户申请手续 。 而当事人之所以最终未能成功办理 , 原因在于其前往的是非指定营业厅 。

不过 , 个案的结束并不代表问题的彻底解决 。 其实 , 往生者手机号码继承难的根本原因 , 是相关定义与法律属性的不明确 。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根本原因管理办法》规定 , 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 。 也就是说 , 机主对于手机号码只有使用权 , 并无所有权 , 而单纯的手机号码使用权并不能被继承 。 不过 , 现如今 , 手机号码已经不再只是一串简单的数字 , 而是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属性——如与机主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众多重要业务绑定 , 已经事实上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 。

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转让或者在离婚时分割 , 关键取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 对此 , 2017年10月1日 , 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但尴尬的地方恰恰在于 , 当前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并无任何规定 。

在现实情况中 , 由于实名制认证的实施 , 每个账号都对应着唯一的使用主体 。 网络虚拟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 事实上也已经统一 。 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 , 网络虚拟账号也已被视为个人“财产” 。 跳出相关法律空白的尴尬 , 舆论显然也倾向于认为网络虚拟账号可以被继承——事实上 , 近年来 , 公众关于社交媒体账号、网络购物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账号能否继承的探讨已有不少 。

不过 , 依照继承程序 , 需要事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公证 。 但相较于传统财产的公证程序 , 虚拟财产的公证 , 实际上有一些不同之处 。 以手机号码为例 , 公证处对其进行遗产公证时 , 需要进行价值测定 。 不过 , 由于相关操作标准的缺失 , 手机号码难以被定价 , 也就导致手机号码的公证难 。 结果就造成 , 运营商在进行特殊过户时需要公正文件 , 排除机主其他直系亲属继承的可能 。 但公证处又由于无法认定手机号码的价值 , 而无法对其进行公证 。 这在现实中就陷入了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 ,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保护问题 , 预计将会越来越普遍——事实上 , 南京的这一案例并非孤例 。 2017年 , 深圳一男子为了继承亡母的手机号码 , 在营业厅与公证处之间来回跑了6趟 , 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 当然 , 也不是没有过“成功”的案例 。 去年 , 江苏溧阳一市民就从当地公证处拿到两份公证书 , 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 不过 , 这起“成功”案例不仅耗费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 , 背后也离不开当地公证处的“特事特办” 。

对于越来越多的手机号码特殊过户难现象 , 宜尽早有解 。 毕竟 , 依赖“特事特办” , 或者让当事人来回奔波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 相关部门应尽快就一些法律模糊地带 , 及时进行厘清与界定 。 最直接的 , 手机号码到底属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又该如何进行定价 , 不该一直处于无解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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