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倒走健身与宠物犬相撞致残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杭州大伯倒走健身与未拴绳宠物犬相撞致残 ,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杭州的王大伯一天晚上在江边倒走健身时与一条未拴绳的“萨摩耶”宠物犬相撞倒地 , 王大伯经医治出院后 , 被鉴定为10级残疾 。

7月23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富阳区法院获悉 , 事后王大伯向犬主李小姐诉赔 , 该院日前综合双方情况 , 判决由犬主李小姐承担60%责任 , 其余40%责任由王大伯自行承担 。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 , 李小姐带着她未拴绳的“萨摩耶”在江边的公共通道上行走 , 正在倒走健身王大伯与从草丛中突然蹿出的“萨摩耶”发生碰撞 , 王大伯摔倒受伤 , 被送往医院 。

王大伯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 , 并做了开颅手术 , 清除硬膜外血肿 , 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 。 出院后 , 王大伯就其损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 , 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10级残疾 。

2018年12月 , 王大伯到富阳法院起诉李小姐 , 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 。

原告王大伯在庭审中表示 , 事发时他确实在倒着行走 , 但其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 , 无法预见会有动物从草丛中蹿出 , 致其被撞倒受伤 。 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人行道上倒着行走 , 即使存在过错 , 也只是一般过失 , 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 , 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李小姐的动物没有办理养犬证 , 没有系狗绳 , 且又在公共场所 , 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 。 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 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被告李小姐则认为 , 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 , 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 , 他的病历中也记载说是“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 , 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 , 也足以说明他未注意自身安全 。 王大伯跌倒后神智清醒 , 无明显外伤 , 她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医药费 , 因此不同意王大伯的赔偿请求 。

法院审理认为 , 李小姐饲养的“萨摩耶”宠物犬与王先生相撞 , 造成王先生较为严重的损伤 ,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夜晚倒行的危险行为也是案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 足以认定王先生具有重大过失 。 故综合李小姐的“萨摩耶”未办养犬证、未使用束犬绳(链) , 王先生倒走时未确保自身安全等原因 , 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 , 其余40%的责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 法院最终认定 , 王大伯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 因此应由李小姐负担9万余元 , 扣除前期已垫付的1.5万元 , 李小姐最终应支付王大伯8万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