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 是指因承担行政职能或者行政执法职能 , 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机构 。 参公单位的管理模式和党政机关基本一样 , 唯一不同的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 。 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也是一样的 , 只是在部分地区人为在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设有一定限度的障碍 。

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晋升 , 参公人员也是 。 因此参公事业单位中 , 是不可以证明聘技术职称 , 执行职称工资的 。 参公单位为综合管理类 , 要想晋升 , 只能走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等这条职级晋升道路 , 享受和公务员一样的职级待遇 , 不能评聘初级、中级、高级职称 , 执行职称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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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 , 参公单位的领导人员 , 也不能“双肩挑” 。 只有在纯事业单位 , 才有执行“双肩挑”的规定和可能 。 非参公的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如果能力优秀 , 得到组织认可 , 提拔为管理人员 , 依然可以选择执行职称工资 , 不过有名额限制 。 按规定事业单位中可以执行职称工资、评聘职称的管理人员 , 不得超过管理岗位的三分之一 。

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中 , 因登记为参公身份 , 中断了技术职称评聘的事业人员 , 在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 , 因原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 , 失去了参公岗位 , 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也面临“无枝可栖”的尴尬境况 。 率先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辽宁省出台规定 , 允许这部分因参公人员中断职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 重新续评职称 。 参公年限可以等同认定为职称评聘年限 , 部分符合规定的参公人员 , 可以直接晋升一级的职称待遇 , 也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参公中断职称评聘的一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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