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打油诗被拘,那李白杜甫应是狱友
网上发布诋毁伊春市形象“打油诗” , 4人被拘2人被教育训诫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7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 , 7月18日 , 黑龙江伊春市有关部门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安机关处理多起利用互联网诋毁我市形象案件》的通报称 , 伊春市公安机关“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诋毁该市形象‘打油诗’的多名行为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今年5月 , 铁力市居民王某某、蒋某某 , 伊春区居民侯某某、莫某某先后在众多微信群内肆意发布诋毁伊春市形象的‘打油诗’ , 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 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条款治安拘留4人 , 教育训诫2人” 。
伊春市有关部门的上述通报引发舆论关注 。 利用治安法打击和制裁表达主观感受的言论 , 这种裁量是否符合立法本意 , 法律适用是否恰当 , 行为与处罚是否对应 , 立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都应及时介入 , 给公众以交待 , 为行为划新界 。 实际上 , 公众舆论之所以对上述通报反应强烈 , 正在于伊春市有关部门对治安法的适用实践 , 已经超出了公众对治安法乃至对法律的一般理解与遵循 。
所谓“打油诗” , 虽难登文学的大雅之堂 , 拿不上诗歌词赋的台面 , 但也仍然是文艺表达的一种形式 。 有关部门既然通报某些公民的言论形式为“打油诗” , 这就实已认定其言论非为诽谤 , 更非为勒索 。 而以“打油诗”形式表达的言论 , 又如何能构成治安法所制裁的行为 ,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呢?
从上述通报看 , 因“打油诗”被治安法处罚的行为人 ,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诋毁伊春市形象” , 以及“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 不过 , 既是“打油诗” , 说到底也是“诗”之一类 , 也无非是语言不那么讲究甚或有些粗俗、但却易记上口的顺口溜罢了 。 众所周知 , 所谓“打油诗” , 大都夸张、诙谐不严谨 , 言“诗”所不便言 , 歌“词”所不能歌 。 然而 , 无论“打油诗”如何言写 , 它也只是言写者的主观感受及其表达能力和水平结合的产物 。 对同一件事 , 智者仁者看法对立 , 甚至智者圈内、仁者之间对同一件事的相同看法 , 其表达形式也大有不同 , 这些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
显然 , 一个人主观认为构成“诋毁”的言论 , 在其他人眼里可能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辞 。 当然 ,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哪一个人的主观认识如何 , 其主观认识是否就是定夺某种行为的标准 , 而在于所谓“诋毁”是否为治安法制裁的客体 , 以及“打油诗”能否构成治安法所制裁行为的必备要件 。 如果那些“打油诗”不过是言词激烈甚至出格一些的批评意见 , 不过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及其成果表达不满的讽刺和嘲笑 , 那么 , 动用治安法对此处罚 , 就是对法律的不当适用 。
的确 , 在现实中 , 所谓形象也是投资环境之一种 。 诋毁形象 , 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投资环境的损害 。 但是 , “打油诗”既是一种文艺化的主观表达 , 其效果是否一定就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 这是大可商榷的一件事 。 因为“打油诗”的闻观者 , 其反应也只是一种主观的反应而已 。 这就如同闻观上述“打油诗”事件的人 , 其主观反应是与“打油诗”“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相反 , 还是会对伊春市的形象乃至投资环境产生其他什么反应 , 这不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嘛 。
一般而言 , 言之有物之物总要有所指 。 如果闻“指”即怒 , 动怒即抓人 , 那么 , 大话空话套话假话就有空间 。 如此 , 则李白杜甫也必成诋毁夸张的典型 , 其“影响”之大 , 不早该被拿进大狱?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 ,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任达华被刺受伤不是娱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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