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撞上倒走老人,造成十级伤残!倒走要不要承担责任?
晚上8点的杭州钱塘江边 , 一位倒走的老人 , 一条没有拴绳的萨摩耶狗狗 , 不小心撞上了 。 这下可闯了大祸 。 老人吃足苦头 , 开颅手术 。 关于索赔这件事情 , 也不简单 。
老人是倒走 , 有没有责任?萨摩耶没拴绳 , 那最终责任该怎么算呢?
这件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 , 刚刚判下来 。
倒走老人和未栓绳狗狗撞上了
2017年12月一天晚上8点多 , 李小姐与一条白色未拴绳也未办养犬证的“萨摩耶”在江边公共通道上行走 。
王大伯正同向倒着行走经过 。 “萨摩耶”和王大伯发生碰撞 , 王大伯摔倒受伤 。
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 , 并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 , 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 。
出院后 , 王大伯经鉴定为10级残疾 。
王大伯提起诉讼 , 要求李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 。
倒走 , 自己的责任有多少
王大伯说 , 事发时确实是倒着行走 , 但其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 , 无法预见会有动物从草丛中蹿出 , 致其被撞倒受伤 。
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着行走 , 即使存在过错 , 也只是一般过失 , 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 , 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李小姐的动物没有办理养犬证 , 没有系狗绳 , 且又在公共场所 , 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 。 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 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李小姐则认为 , 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 , 病历中也记载了“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 , 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 , 也足以说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 。 王大伯跌倒当时神智清醒 , 无明显外伤 。 其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 , 不同意赔偿请求 。
调解不成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在今年3月富阳法院一审判决 , 后李小姐提起上诉 , 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
法院是这么认为的:李小姐饲养的“萨摩耶”与王大伯相撞 , 造成王大伯较为严重的损伤 ,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大伯夜晚倒行的危险行为也是案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 足以认定王大伯具有重大过失 。 故综合李小姐的“萨摩耶”未办养证、未使用束犬绳(链) , 王大伯倒走时未确保自身安全等原因 , 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 , 其余40%的责任由王大伯自行承担 。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 法院最终认定 , 王大伯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 因此应由李小姐负担9万余元 , 扣除前期已垫付的1.5万元 , 李小姐最终应支付王大伯8万元 。
遛狗牵绳有多重要?
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受伤 ,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 两狗相斗造成主人受伤 , 未拴绳方被判负全责 。
近日 , 采访人员走访中发现 , 遛狗不牵绳等现象仍常见 , 特别是一些体型较小的犬只 , 狗主在遛狗时让狗只四处奔跑 , 而且认为“本来就是出来让狗放松的 , 自己都能看好自己的狗 , 不存在安全问题” 。 甚至在一些社区广场上 , 不牵狗绳 , 让狗只之间相互嬉闹 , 而过往的路人则胆战心惊 , 特别是带着小孩的家长 。
公安机关提醒 , 广州市人口众多 , 城市居民生活空间有限 , 饲养犬只虽是个人行为和爱好 , 但不应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 , 城市养犬问题应引起全社会重视和参与 。 遇到养犬不文明行为 , 比如惊吓到小孩 , 狗咬人等 , 市民应该主动站出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和监督 , 对违法养犬行为应向属地派出所进行举报并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
宁波车主撞宠物狗被认定主责 , 交警回应:改判宠狗主人负主责
5月28日 , 浙江宁波象山县一网友发文称 , 5月24日自己正常行车途中 , 一只白色萨摩耶突然冲到马路上 , 自己躲闪不及撞死小狗 , 被狗主人索赔3000元 。 该网友称象山交警开出责任认定书 , 认定车主主责 , 狗主人次责 。 关于在行驶时撞宠物狗的责任划分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
对此 , 浙江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0日通报称 , 经过重新全面调查 , 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 象山交警大队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 , 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小型轿车方(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宠物犬的主人方(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目前 ,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
5月24日 , 宁波市象山县一女车主驾车行驶途中 , 突然一只未牵绳子的白色小狗从人行道跑道马路上 , 该网友躲闪不及将狗撞死 。 该网友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 , 小狗冲出来时 , 女车主惊叫一声后停下车子 。
该女车主发微博称 , 狗主人表示需赔偿3000元 , 女车主方面则认为最多可赔偿2000元 。 29日 , 该车主陈女士告诉北青报采访人员 , 象山交警认为车主应该采取措施但没有采取 , 认定车主主责 , 狗主人次责 。 在陈女士出示的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上 , “交通事故事实”一栏上写着 , “甲车南往北行驶 , 与路上小狗相撞 , 狗绳未牵 。 ”
警方通报称 , 2019年5月24日晚 , 在浙江省宁波象山县城区万象路与丹南路路口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宠物犬相撞 , 造成宠物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经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丹城中队根据当事双方陈述 , 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认定 , 轿车方(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另一方(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认定书上签字 。 后因轿车方当事人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 象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查看轿车方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 , 经过重新全面调查 , 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 象山交警大队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 , 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小型轿车方(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宠物犬的主人方(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目前 ,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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