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彩礼如何返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三 )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 , 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 , 于2017年9月定亲 , 开始同居生活 , 2018年6月分手 。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明一份 , 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 , 三金2万元 , 改口费2万元 , 酒席4800元 , 电动车3000元 。

  法院认为 , 原、被告定亲后 , 原告支付的见面礼、赠送的三金等贵重物品 , 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 属彩礼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 。 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 , 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 , 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 , 不予返还 。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现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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