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来了!这些新变化要知道( 二 )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 , 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 , 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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