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走的杭州大伯和未拴绳的“萨摩耶”相撞成十级残疾,谁之过?法院这样判……

  晨昏时间 , 在公园、江滨大道 , 随处可见健身的人 , 有的疾走 , 有的倒走 , 甚至有的带好手套在地上爬着走的 。 与此同时 , 还不时能看到有遛狗之人 。

  原本健身与遛狗并不冲突 , 但杭州60岁的王大爷在倒走时不巧与一只白色的“萨摩耶”相撞 , 导致10级残疾 。 是倒走的王大爷有错 , 还是没栓绳的“萨摩耶”的主人的责任?

  锻炼健身引发的意外事件

  某日晚上8点多 , 李小姐与一条白色未拴绳也未办养犬证的“萨摩耶”在江边公共通道上行走 。

  不多时 , 王大爷同向倒着行走过程中与“萨摩耶”发生碰撞 , 摔倒受伤 。

  后王大爷被送医救治 , 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 , 并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 , 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 。

  出院后 , 王大爷就其损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 , 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10级残疾 。

  王大爷提起诉讼 , 要求李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 。

  是倒走有错 ,

  还是没栓绳的“萨摩耶”的主人的失职?

  王大爷指出 , 事发时确实是倒着行走 , 但其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 , 无法预见会有动物从草丛中蹿出 , 致其被撞倒受伤 。

  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着行走 , 即使存在过错 , 也只是一般过失 , 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 , 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李小姐的动物没有办理养犬证 , 没有系狗绳 , 且又在公共场所 , 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 。 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 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李小姐则认为 , 王大爷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 , 病历中也记载了“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 , 并非被狗撞倒;王大爷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 , 也足以说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 。 王大爷跌倒当时神智清醒 , 无明显外伤 。 其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 , 不同意赔偿请求 。

  法院:都有责任 李小姐负担9万余元

  法院认为 , 李小姐饲养的“萨摩耶”与王大爷相撞 , 造成王大爷较为严重的损伤 ,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大爷夜晚倒行的危险行为也是案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 足以认定王大爷具有过失 。

  故综合李小姐的“萨摩耶”未办养证、未使用束犬绳(链) , 王大爷倒走时未确保自身安全等原因 , 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 , 其余40%的责任由王大爷自行承担 。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 法院最终认定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 由李小姐负担9万余元 , 扣除前期已垫付的15000元 , 李小姐最终应支付王大爷8万元 。

  法官说法涉及动物饲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 其处理的主要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 。 通常情况下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即首先推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 只有在证明被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下 , 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对于倒走 , 作为一种锻炼身体的方式 , 因其与正走相反 , 对于两者相比所带来的好处 , 众说纷纭 , 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 因此更需倒走之人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 。

  从本案例当时的视频显示 , 李小姐遛狗时未使用束犬链及王大爷在倒走过程中少有回头关注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 , 是确定的 。

  最后 , 如果李小姐当时拴好狗绳、如果王大爷倒走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四周 , 相信这样的悲剧不会发生 。

  来源: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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