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是你写的,公章是你保管的,你还想拿双倍工资
今天来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 , 案例中的员工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 负责财务及行政人事 。 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他起草 , 并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公司的公章由他保管 。 然而当员工跳槽时 , 却以公司没跟他签订合同为由 , 申请仲裁、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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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括】
许多多于2011年2月9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处工作 , 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 , 约定许多多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及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
2016年10月26日 , 许多多离职并按规定向公司移交工作 。 后以公司未与其签订2016年2月9日起的劳动合同为由 , 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
仲裁受理后 , 经过审理支持了许多多的主张 。 公司不服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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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
上海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6年1月21日 , 许多多给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确认 , “我(即许多多)是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 , 公司同事请假请直接写邮件给我……” 。
这份证据用来证明 , 许多多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 , 负责公司人事相关工作 , 包括请假等 。
2、2016年8月1日 , 许多多发送给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主题为“劳动合同文本”的电子邮件 , 载明“劳动合同请见附件 , 薪资增减部分已用红字标出 , 请参考 , 谢谢!” , 许多多并将劳动合同范本作为该电子邮件的附件一并发送给公司法定代表人 。
这份证据用来证明 , 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由许多多负责制定 , 并存有劳动合同范本 。
3、2016年10月26日工作交接清单中载明许多多移交“公司公章、陆某等5人劳动手册、社保登记证及社保办事卡、2011年以后的全部劳动合同34本”等材料 。
这份证据证明 , 许多多不仅保管着自2011年起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 , 还保管着公司的公章等材料 。
上海某贸易公司提供的以上三份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 , 证明了公司在与许多多未签订合同一事上不存在过错 , 一方面许多多本身掌握着公司的劳动合同范本 , 同时又掌握着公司的公章 。
庭审中 , 许多多表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其保管 , 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 由其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 , 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只需加盖公司公章 。
由此可见 , 许多多的工作职责包含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并且已经得到公司的授权 。 对于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 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
上海某贸易公司认为 , 许多多未尽到工作职责 , 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 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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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 , 可以认定许多多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相关工作 。
许多多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 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 但却怠于行使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情形 , 故判决上海某贸易公司无需支付许多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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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 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本案从劳动者岗位职责的特殊性角度出发 , 明确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办人员 , 其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 但劳动者却怠于行使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 且并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其签订 , 故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 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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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前几天的文章里也讲到过 , 关于公司人事主管(HR)的职业道德风险 , 今天的案子就很明显是行政主管利用法律规则 , 想获取不正常利益 。
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道德风险 , 将HR这一块业务进行外包 , 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 , 解决企业在人事管理上的后顾之忧 , 能让企业全心全意放在创收上 , 的确是个不错的方法 。
另外 , 从我自己办理案子来看 , 很多企业对劳动仲裁不是很上心 , 有些企业往往看到劳动仲裁寄来的仲裁材料进行拒收 , 有些企业即使收了材料 , 也不去仲裁应诉 , 非要等到法院传票或者仲裁裁决对企业不利时 , 才会认真对待 。
今天的案例就是这样 , 企业对待仲裁无所谓 , 裁决不利时急了 , 才提起诉讼 , 并且提交证据 。 不知道企业是怎么想的 , 大概是因为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后面还有一审、二审可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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