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与传媒公司对簿公堂,自媒体大V:我是你员工;公司:不,你不是

写手与传媒公司对簿公堂,自媒体大V:我是你员工;公司:不,你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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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写手和文化传媒公司合作不欢而散后 , 因对彼此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同而对簿公堂 。 自媒体写手认为 , 自己是传媒公司的员工;传媒公司则认为 , 双方只是合作关系 。 那么 , 这位自媒体大V是不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 并得到了二审支持 。

是劳动关系 , 还是合作关系?

王先生作为一名股票自媒体写手 , 在微博、微信公号上有些人气 , 也就是网上所称的“大V” 。 2017年12月 , 他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自媒体运营签了份协议 。 双方约定 , 由王先生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由双方共同经营 , 收益分成随着年营收变化 , 从原告三成被告七成 , 到双方五五分成不等 。 双方还约定 , 王先生如全职管理自媒体账号 , 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管理费 , 时间为3个月;如兼职管理自媒体账号 , 则不支付管理费 。 双方还约定了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其余事项 。

王先生称 , 自己实际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 , 定期发文 , 按公司要求每天打卡考勤 , 每周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 , 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 故双方有着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其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 , 并由公司缴纳了社保、公积金 , 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公司一直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 应予补付;因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

2018年5月 , 王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3.75万元 , 未获支持 , 王先生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

传媒公司辩称 , 双方是合作关系 , 而非劳动关系 。 此前的协议对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费用、合作分成、排他性合作等作了约定 , 这些并非劳动关系项下的内容 。 王先生自主决定自媒体内容生产、发布 , 发给他的门禁卡仅作进出大门使用 , 并非对其作考勤 。 公司规定 , 合作的大V不需到公司报到 , 只需在家写文章即可 。 社保、公积金是应王先生要求代缴 , 并在合作分成中作了抵扣 。 王先生草拟的解除协议、发送的律师函亦确认系合作关系 。 公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院: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孟高飞审理后认为 , 本案中 , 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首先 , 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与财产从属性较弱 。

根据协议约定 , 双方对合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划分 。 为了履行上述协议 , 原告可能需要进出被告的办公场所 , 被告为其配备办公区域的门禁卡 , 合乎情理 。 从微信聊天记录等来看 , 原告提交工作总结与计划给被告 , 双方对发文时间等进行交流 , 属于对上述协议内容的履行 。 被告确实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公积金 , 但从缴纳前后的沟通经过来看 , 系经被告建议、原告同意后的挂靠式的代缴 。 协议中约定的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 , 并非劳动关系项下所独有 , 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对这种义务的约定 。 可见 , 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 。

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对营运收入的分成方式 , 该约定针对的是合作收入的分成 , 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项下的提成工资或绩效奖金等 。 而从前述营收收入、管理费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 , 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中的从属性并不明显 。

其次 , 双方无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本案中 , 双方所签协议载明双方本着“利益捆绑 , 长期共赢”的原则 , 签订的是合作协议 。 可见 , 双方最初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 。 从被告为原告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沟通过程来看 , 双方均不认为被告负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 , 原告明知社保、公积金仅是挂靠在被告名下缴纳 , 由其自行负担单位与个人负担部分 。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 , 无论是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流 , 还是对营收进行结算 , 双方均未提出彼此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 2018年4月中旬 , 双方已经发生争议 , 原告在发给被告的协议书文本和律师函中 , 均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 , 解决的是“因合作产生的争议” 。 故实际履行的内容也未显示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默示合意 。

综上 , 尽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原告实际从事的劳动也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 但双方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 , 也未显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据此 ,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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