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瘫痪,浙江女子打算离婚后带着前夫再嫁他人!法院这样判……
近日 , 一起充满爱与哀愁的离婚案正在开化县华埠镇开庭 。
45岁的李某某要起诉瘫痪在床的49岁丈夫余某某离婚 。 20年前 , 二人结婚 , 婚后有了一子 。 6年前 , 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瘫痪在床 , 智力受损严重 , 毫无自理能力 。
张某某愿意娶李某某为妻 , 并愿意共同照顾余某某 。 但夫妻二人必须离婚后才能正式成为合法夫妻 。 因为智力受损无民事能力的余某某无法履行协议离婚手续 , 只能由法庭判决离婚 。
法庭当庭判决准予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 , 婚生儿子余某跟随李某某生活 , 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共同所有 , 余某某的财产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
丈夫车祸致瘫
坚强农妇撑起整个家
李某某与余某某都是开化县华埠镇人 , 1999年2月23日结婚 , 2010年8月李某某生下儿子 。
夫妻二人感情和睦 , 儿子活泼可爱 , 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 , 却被一场车祸撞得支离破碎 。
2013年11月24日 , 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 , 构成智力一级残疾 , 四肢瘫痪 , 从此只能躺在床上被人照顾 。 瘫痪的丈夫、年仅3岁的儿子……整个养家的重担都落到了李某某肩上 。
为了让这个家能够继续走下去 , 此后6年 , 李某某一边照顾丈夫、儿子 , 一边还要打工赚钱 , 重担压得这个看上去瘦弱的女子透不过气来 。 所幸 , 当地村委会在得知情况后给予了一定帮助 。 但是 , 常贫难顾 , 渐渐地 , 是否能够“带夫改嫁”的念头一次又一次萦绕在李某某的脑海中 。
好男人出现 , 她想带着丈夫改嫁
带着前夫改嫁 , 哪个男人能接受?谁会有如此大的包容心接纳这样的家庭呢?
张某某看到李某某照顾丈夫儿子非常艰辛 , 所以平时只要得空就会前去帮忙 。 看到李某某如此悉心照料丈夫 , 内心深受感动 , 他觉得李某某就是自己要找的人 。
可是 , 不论是道德还是情感都不允许李某某与张某某在一起 。 看出了李某某的顾虑 , 张某某承诺李某某 , 如果她愿意离婚跟自己结婚 , 自己愿意一起照顾瘫痪的余某某还有他们的儿子 , 将来即便两人生育了子女 , 属于余某某的财产也只会交给余的儿子来继承 。
2019年4月13日 , 李某某找来当地村委会干部作为见证 , 与张某某一起签订了一份《扶养承诺书》 , 承诺共同照顾余某某以及儿子余某 。
与此同时 , 由于余某某的父母已故 , 没有法定监护人来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 所以当地的村书记陈某某同意担任被告余某某的监护人 , 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
法庭:
不违反法律规定 , 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经过庭审 , 华埠法庭认为原、被告当初是自愿结婚 , 婚姻基础较好 , 婚后生育一子 。 但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被告余某某受伤瘫痪、智力一级残疾 , 至今未有好转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6年来 , 原告照顾家庭、看护被告及年幼的儿子 , 生活压力大 , 而被告长期无法与原告进行正常交流 , 亦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 , 故对原告迫切需要帮手共同承担生活重担 , 应当给予理解 。 且案外人张某某与原告已经签订了抚养协议 , 双方结为夫妻后 , 将在被告家中共同生活 , 共同照顾被告以及抚养余小某直至成年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 婚生儿子余某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 , 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共同所有 , 被告余某某的财产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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