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儿不是亲生的,男子却硬要抢抚养权!法院判决亮了

  父母亲通过供精助孕技术生出来的宝宝 , 抚养权归谁?近日 , 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 。 小雨的父亲江华没有生育能力 , 与小雨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 。

  2019年6月初 , 母亲林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 。 她认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 , 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 。

  早在1991年7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 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由此可见 ,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 , 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

  最终 , 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 , 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 , 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 , 10岁之后 , 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 双方独自抚养期间 , 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

  释法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

  采访人员梳理法律文件得知 , 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 , 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 , 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 , 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 , 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 ,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 , 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 , 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 , 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 , 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 , 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 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 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 , 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 不论是否离婚 , 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 , 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 , 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 , 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 , 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 不论是否离婚 , 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 , 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代孕”分娩的情况 , 即使“代孕”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 , “代孕”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 , 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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