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欠债7.5万,这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三张欠条 , 总计7.5万元 , 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但此时二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 分居期间 , 胡大姐和孩子不仅没花到前夫的钱反而还因他背上债 , 这让她愤愤难平 。

  2019年6月5日 , 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建议再审 , 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201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 判定由李某一人承担其所借7.5万元债务 。

  一纸判决——她成了共同债务人

  “都说检察院是维护公正的地方 , 你们给评评理 , 这个钱应不应该由我共同承担?”2018年5月 , 胡大姐来到淮阴区检察院反映情况:2011年4月 , 她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 。 去法院一查 , 原来是因前夫李某在两人离婚前 , 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先后三次向杨某借款总计7.5万元 , 后因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债务 , 杨某将胡大姐作为共同债务人 , 一起告到法院 。 2011年3月 , 法院判决胡大姐与李某共同承担债务 。 因未能按期履行判决 , 法院冻结了她的银行卡 。

  “我和李某早就离婚了 , 我也没在欠条上签过字 , 也没接到法院传票 , 更没有参加开庭 , 这个钱为什么要我共同承担 , 请你们检察院一定帮我主持公道 。 ”当胡大姐发现工资卡被冻结时 , 案子已过了上诉期 , 判决已生效 。

  胡大姐告诉检察官 , 她和李某是同学 。 婚后 , 胡大姐在学校工作 , 李某在国有单位上班 , 后李某因单位改制 , 下岗做生意 , 就开始常年不归家 。 2003年 , 李某因嫖娼被治安处罚 , 两人感情完全破裂 。 2007年 , 在胡大姐单位领导的见证下 , 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 此后彻底分居 。 直到2011年1月 , 两人正式离婚 。 “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 , 我和孩子也没用过他一分钱 , 更不知道他跟谁借过钱 。 ”

  一句询问——发现他曾犯重婚罪

  “请放心 , 如果事实真的如你所言 , 我们一定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办案检察官宽慰着胡大姐 , 并准备调查此案 。

  7.5万元的债务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围绕着争议焦点 , 检察机关找到了李某 , 向其核查相关情况 , 李某道出了实情:2007年 , 他和胡大姐私下协议离婚后 , 就到老家乡镇上搞大棚蔬菜种植生意 , 这7.5万元的债务 , 确实是自己分三次向朋友杨某所借 , 都用在了生意周转上 。 李某表示 , 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状副本寄到后被他全部取走 , 这导致胡大姐未能及时到庭应诉 。 检察官通过调取当年的诉讼材料 , 也证明了胡大姐确实没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

  随后 , 当检察官再次联系胡大姐 , 她一句不经意的抱怨 , 让检察官又有了新发现:“当年我跟李某结婚真是瞎了眼 , 他跟我还没有正式离婚前 , 还和人同居生了小孩 。 ”如果胡大姐说的这个情况属实 , 这与李某的借款会不会有关?检察官决定进一步调查 。

  原来 , 李某于2008年在老家种蔬菜大棚 , 便和在蔬菜大棚里做杂活的女子方某好上了 , 后二人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 并怀孕生子 。 2011年4月 , 当胡大姐知道自己成了共同债务人 , 到李某老家寻找李某时 , 才知道李某与方某非法同居生子一事 。 一气之下 , 胡大姐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 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 李某于2013年10月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一份建议——法院再审撤销原判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 , 办案检察官认为:

  ▲一、李某所借的7.5万元借款均是其一人所借 , 没有胡大姐的签名 , 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

  ▲ 二、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 , 李某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 而且有两张欠条 , 都是在李某与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

  ▲ 三、李某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 , 导致胡大姐未能出庭抗辩 。

  根据法律规定 , 检察机关认为 , 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7.5万元债务应由李某一方清偿 。

  办案检察官介绍 , 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就需要审查确定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或者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 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 , 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2018年7月2日 , 淮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 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经再审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 , 撤销了原审判决 , 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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