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上“坐过站” 竟用拳头和雨伞击打司机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采访人员蒋璇通讯员廖俊凯蒋发奎)3月5日晚 , 男子刘某乘坐100路公交车 , 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 , 遭拒后 , 刘某竟不顾车上乘客安全 , 对司机进行殴打 。 幸亏当事司机处理得当 , 才未导致严重后果 。 随后 , 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昨日 , 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 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缓刑二年 。
采访人员从法院了解到案发当晚的全过程 。 当天22点左右 , 家住群众路的刘某在百货大楼公交车站 , 搭乘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100路公交车 。 大约50分钟后 , 当车辆行驶至群众路口站台附近时 , 司机询问乘客“是否有人下车” , 未得到回应后 , 便驱车驶离站台 。 这时 , 坐在二楼的刘某走到一层准备下车 , 发现车辆已经驶离站台10米左右 。 刘某见状 , 怒气冲冲地走到司机身旁 , 大声质问并辱骂公交车司机 , 要求司机立即靠边让其下车 。
在遭到拒绝后 , 情绪激动的刘某在司机正在驾驶公交车和车上还有其余乘客的情况下 , 用拳头和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司机 , 导致司机无法正常驾驶 。 为了避免发生其他更严重后果 , 公交车司机果断将车辆靠边停下 。 谁知 , 刘某仍不依不饶 , 继续对司机进行攻击 。 无奈之下 , 司机只好报警 。 随后 , 刘某被赶到的北门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审讯 。 讯问中 , 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鉴于刘某在明知道他人报警 , 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酌情可减轻处罚 。 结合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调查意见 , 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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