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 为逃离持刀威胁房主变抢劫

  广西新闻网玉林7月16日讯(通讯员 卢根生)龙某入室盗窃财物 , 被房主发现后 , 竟为了挟赃物逃离持刀威胁房主 。 近日 , 玉林市中院对龙某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 , 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2018年9月28日 , 龙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的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 。 随后龙某在三楼大厅行窃时 , 房主赵女士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 。 龙某为逃脱 , 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女士 , 使赵女士不敢靠近 , 并乘机逃至一楼 , 因发现房门打不开 , 遂藏匿在杂物房里 。 赵女士与其丈夫一起追至一楼杂物房将龙某抓住 , 并夺回被盗物品 。 公安民警赶来后将龙某抓获 。

  据查 , 龙某曾因犯盗窃罪 , 于2017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龙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 , 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龙某的行为属入室盗窃后转化为抢劫 , 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罚 。 龙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 , 系累犯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 , 并有坦白等量刑情节 , 玉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并处罚金二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龙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本案中 , 龙某在被害人室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 , 为逃跑采用当场向被害人出示折叠刀的方式 , 其行为客观上已使被害人受到威胁 , 不敢对其实施抓捕、甚至不敢阻拦其逃跑 , 使其得以顺利从三楼逃至一楼 , 只不过是因为其无法打开一楼房门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逃脱 , 因此 , 其行为符合前述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 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并综合考虑龙某的坦白、犯罪未遂以及属于累犯的情节 , 判处龙某起点刑 , 即有期徒刑十年 , 在量刑幅度内 , 所处刑罚并不为重 。 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日前 , 玉林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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