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妇借小区保安名义买房,保安事后不认账:是我的
眼看房价上涨 , 广州市白云区一对夫妻想给女儿买套房 。 但因为女儿还小 , 他们暂不具备广州市住宅购买资格 。 为此 , 他们竟想到借用相熟的小区保安队长名字来买房……
不料 , 房子购买成功后 , 小区保安队长却不认账了 。 双方同时将对方告上了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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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长声称:房子应归我所有!
他指出 , 自己当初被调去外地工作 , 只好委托夫妻俩办理购房事宜 。 至于对方代为支付的购房款 , 他也有立下借据 , 现在他愿意将借款返还 , 希望对方赶紧将房子腾出还给他 , 并支付房屋占有费 。
陈某主张:房子权属归我们
陈某夫妇认为 , 女儿小欧现已经具备购房资格 , 但因吴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将所购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法院会怎么判决这起纠纷呢?
回顾:借用保安名字给女儿买房
2015年 , 陈某与欧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 , 夫妻两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看中了一套房产 , 但女儿小欧当时未满18周岁 , 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 。 在别人建议下 , 两人想到了可借用他人名字来买房 。
在物色人选过程中 , 夫妇两人想到了吴某 。 吴某是小区的保安队长 , 因吴某曾为陈某处理过车位事宜 , 双方熟悉并互相取得了信任 。 因此陈某与欧某夫妻俩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欧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 , 由吴某代持有 , 暂登记在吴某名下 , 待小欧成年后 , 陈某、欧某、小欧可随时要求吴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双方达成上述口头约定后 , 由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 , 陈某与欧某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 , 并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 , 房屋装修及水电等各种费用均由陈某与欧某支付 。
如今 , 女儿小欧已经具备购房资格 , 陈某与欧某夫妻俩为此想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 不料 , 保安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多次沟通无果 , 陈某与欧某夫妻俩以及小欧只好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协助将所购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保安起诉:他才是房屋主人
吴某控诉称 , 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 , 当时因自己被调往江苏工作 , 为此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 为此委托了朋友陈某在购房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 , 而且当时出具了委托书给陈某 。
吴某声称 , 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 , 所以他基于委托关系对陈某产生了全额购房款的欠款 , 并立下借据一张 , 但借据已经交给陈某 , 他没有留底原件 。 因欠陈某钱 , 他只好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交给陈某作质押 。
至于欠款 , 吴某称 , 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 , 陈某为此提出要使用房屋 。 同时由于他已到江苏工作 , 因此他便同意将涉案房屋交给陈某使用 。 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
如今 , 他只好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搬出房屋 , 将房屋交还给他 , 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
法院判决:驳回保安全部诉求
白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 陈某、欧某及其女儿小欧由于借吴某的名义购房 , 为此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 。 而吴某却主张与陈某之间只是存在借款关系 , 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陈某代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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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双方都不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各自的主张 , 只能依据民事优势证据作出判断 。 从客观行为来看 , 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 , 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欧某、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是陈某、欧某、小欧持有 , 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
从主观动机上看 , 陈某、欧某、小欧具有“借用吴某的住房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屋 , 并在欧某某年满18周岁时再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欧某”的动机 。
首先 , 吴某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 , 但对于巨额的借款 , 吴某对借款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基本事实的陈述语焉不详 , 明显违反日常生活情理 。
另外 , 吴某在同意陈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时间、对价 , 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均在陈某、欧某、小欧手中 , 为何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事项不在意等事项上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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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 法院最终采信陈某、欧某、小欧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 , 据此判决保安吴某应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欧某某名下的手续 , 并驳回了保安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很大
经办法官提醒 , 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 。
首先 , 一般的借名买房协议 , 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 法律认可其合同效力 。
其次 , 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例如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 , 如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 , 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 , 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 , 否则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
来源:金羊网 采访人员董柳 图文综合广州日报、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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