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离婚 人身保险该怎么分?

  俩人离婚 人身保险该怎么分?

  擅长领域: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

  李娜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 对保险类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 曾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及自然人提起相关诉讼或出庭应诉 , 代理范围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方面 , 案件取得不错效果 , 代理服务得到当事人认可 。

  近年来 ,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人身险作为投资的方向之一 。 那么在夫妻离婚时 , 因人身险形成的利益如何处理?7月12日 , 山西晚报采访人员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

  保单的现金价值要具体分析

  案例:李先生和太太陈女士于2013年结婚 , 婚后生育了儿子冬冬 。 婚后 , 李先生买了一份大额的疾病险 , 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

  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 法庭上 , 两人在保险的分割上 , 产生了严重分歧 。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 , 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 , 因此不同意分割 。 而妻子陈女士则认为 , 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 , 受益人虽是儿子 , 但儿子归李先生抚养 , 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

  律师说法: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 在某种程度上 , 现金价值可以理解为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 投保人会因退保取得该份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 。 夫妻离婚时 , 如果未达到获得保险金的条件 , 对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体现在对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上 。

  这部分财产能不能分割 , 要综合分析 。 以夫妻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 , 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 。 例如: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仍继续交费的保险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可以分割 。

  但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保险 , 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 , 被保险人是一方父母 , 是否能分割存在争议 。 支持方认为:从公平角度讲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分割 , 将损害另一方权益 , 为夫妻一方有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空间 。 反对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保险交纳的保费应视为双方消费性支出 , 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不宜分割 。 这部分财产如何分割 , 要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 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 , 被保险人为子女 , 本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 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支出的保险费一般不会分割

  案例:郑先生和小小婚后仅一年时间 , 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 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 。 离婚后不久 , 小小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 , 是婚后郑先生为他本人购买的寿险 。 小小想知道 , 这笔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 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

  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 , 保险费较难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对象 。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出台前 ,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保险费可作为分割对象 , 由获得保险利益的一方将已交纳的保费一半给付另一方 。 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一项消费支出 , 并非实际存在的资产 , 简单对保险费进行分割 , 欠缺理论支撑 。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出台后 , 明确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条件 , 对于分割保险费的请求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在处理一些意外险、短期寿险时 , 在保单无现金价值 , 且双方同意退保的情况下 , 可对保险人退还的未到期的净保费进行分割 。 但因该种保险保费较低 , 实践中对此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大 。 需要注意的是 , 已缴纳的保费 , 通常是远高于保险的现金价值 。 取得保险利益的一方 , 在未来将获得的保险利益也高于当下的保险现金价值 。 此时 , 简单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 不考虑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以及保险未来可获得的收益 , 对未获得保险利益一方并不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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