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被直播” 你会认为隐私被侵犯了吗?

公共场合“被直播” 你会认为隐私被侵犯了吗?

----公共场合“被直播” 你会认为隐私被侵犯了吗?//----[ http://www.caoding.cn]

两青年通过手机街头直播

公共场合“被直播” 你会认为隐私被侵犯了吗?

----公共场合“被直播” 你会认为隐私被侵犯了吗?//----[ http://www.caoding.cn]

直播者街头邀请市民参与

如果要问现在手机上最火的APP是什么?直播软件当仁不让 。 随着游戏直播、娱乐直播、户外直播的兴起 , 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越来越繁荣 , 现在通过很多手机直播平台可以自己做主播 , 直播自己的日常生活、兴趣爱好 , 跟观众一起互动 。 有市民向采访人员反映 , 最近在一家网吧消费 , 一位做直播的小伙子让他“被入镜” , 双方因是否侵犯隐私发生冲突 。 对此 , 相关方面呼吁 , 网络直播亟须法律来逐步规范 。

小伙在网吧消费“被直播”起冲突

市民罗先生近日给本报反映 , 7月初的一天晚上 , 他和几位朋友一起到西安北郊一家网吧玩游戏 , 身边的一名男子开着一款直播软件 , 他本来没觉得稀奇 , 因为现在有很多人喜欢看别人直播并打赏礼物 。 但是 , 他起身上厕所经过该男子身后时发现 , 对方不是在看别人直播 , 而是自己在做主播 , 使用手机和网吧电脑的摄像头 , 直播其他人上网的情况 。 他觉得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 , 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被在网络上直播出去 , 感觉心里非常不舒服 。

罗先生说 , 他随后把情况告诉给一起上网的几位朋友 , 大伙有了思想准备后 , 边上网边看那位搞网络直播的男子 , 对方似乎意识到了什么 , 迅速将手机收了起来 。 可是过了一会 , 对方又拿出手机开始直播 , 并且不时拍摄包括他和他朋友在内的周围上网者 , 他觉得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自己的隐私 。

“随后 , 我和几位朋友上前与该男子交涉 , 希望他停止直播 , 但这名男子不听劝 , 双方发生了争执 。 ”罗先生说 , 在论理的过程中 , 对方承认自己是在直播 , 但直播的内容是他自己的活动 , 可能在换角度的时候会拍到别人 , 但都是无意的 , 他并没有走到哪位上网者身边故意拍特写 。 他们双方为此争执甚至相互推搡 , 后来被网吧工作人员劝开 , 为了不节外生枝 , 他和朋友们离开了网吧 。

罗先生认为 , 目前在公共场所拿手机直播的人并不在少数 , 路人是不会关注的 , 偶尔入镜也没有什么关系 。 但是 , 每个人都有隐私权 , 没有征得别人的同意 , 就把别人拍进视频放到网上 , 显然侵犯了别人的隐私 。 他觉得 , 在公共场合直播拍摄 , 至少需要告诉周围的人自己是在直播 , 避免他人误入直播画面 。

对于罗先生的遭遇 , 大学生小秦则持不同意见 , 她认为全民直播时代已经来临 , 只要不是为了牟利 , 在公共场所直播不应该受到约束和指责 。 她举例说 , 今年“五一”期间 , 她和同学去曲江大唐不夜城游玩 , 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叫“映客”的APP , 简单地注册后就打开了摄像头 , 边游玩边进行直播 。

第一次直播也不知道怎么操作 , 她就傻傻地跟观众们介绍自己眼前的场景——“这是大雁塔、这是大唐不夜城、这是雕塑、这是花灯、来这里游玩的人流如织……”自己走到哪里 , 把镜头对到哪里 , 虽然不是故意去拍摄哪位游客 , 但无意间总会把一些过往行人给拍进去 。

“期间 , 竟然有网友说 , ‘我看见自己了 , 请问您是哪位?在大唐不夜城的哪个位置?’哈哈 , 直播过程中竟然还有人在画面上看到了自己 , 我说出自己的衣着打扮后 , 一名小帅哥突然出现在了我眼前 。 直播就是这么神奇 , 虽然观众谁都不认识谁 , 但直播让我们俩遇见了 。 ”小秦兴奋地说 , 直播到雁南二路后 , 她发现居然有481个人在看她的直播 。

直播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针对罗先生和大学生小秦的遭遇和看法 ,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志山说 , 直播要分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 。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播 , 且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让他人“出镜”了 , 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 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 但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出镜” , 则是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 因为在网吧这样的公众场合 , 别人可能正在通过聊天软件聊天 , 从而造成信息外泄 。 年轻人喜欢新鲜事物无妨 , 只要是直播只涉及自己 , 无碍他人就无伤大雅 。

李志山认为 , 近几年来网络直播日渐繁荣 , 一些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始盈利 , 就像上班一样赚取薪资 , 背后有个人营销也有推广平台 。 无论如何 , 不管是个体还是群体 , 都属于一种正常的营销模式 。 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眼球 , 想尽各种办法赚取粉丝打赏和点赞 , 从而从中获利 。

侵犯肖像权 , 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 , 擅自盗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去盈利 , 就算没有盈利也属于违法行为 。 而网络直播这个平台几乎都是以盈利为目的 , 很少有主播几个小时说唱逗乐是为了让你开心 , 而去单纯的义务劳动 。 所以 , 没有经过本人同意 , 擅自网络直播他人是可以算得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 同时也是违法的行为 。 如果涉及隐私 , 还侵犯了隐私权 。

“就像小时候我们上政治课 , 我记得书本里说过 , 如果影楼觉得你在他那里拍的照片不错 , 未经本人允许 , 擅自将你的照片放在他的店铺作为优秀样片向其他顾客宣传 , 从而获取更多的拍摄订单 , 这也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 更何况这种赤裸裸的网络营销直播 。 ”李志山说 , 但他觉得 , 有些人喜欢户外直播 , 直播的时候路人刚好经过进入镜头 , 这也是无心之过 。 当然 , 如果主播直播中言语过激 , 或者说到一些关于被“入镜”人的话题 , 被“入镜”者可以进行合法的维权 。

如何界定网络直播中隐私权

李志山说 , 网络直播作为新事物 , 一方面能促进网络文化发展 , 扩展网络传播渠道 , 满足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却在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方面带来新的问题 。 特别是最近“水滴直播”中存在的诸多热议问题 , 集中反映出互联网时代隐私权范围需要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进一步讨论 。 多数法学界专家认为 , 隐私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为首要条件 。 互联网直播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 , 特别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相关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很有可能会造成侵权 。

但也有人认为 , 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 , 是从公和私的角度来区分隐私问题 , 公共领域以外的部分 , 就应该是属于私人的空间或是私人的领域 。 中国的隐私权最开始更多的是从隐私角度出发的 , 随着网络的传播 , 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的扩展 , 逐渐地开始接受英美法系隐私的概念 。 从产生的角度上而言 , 中国的隐私是小隐私的概念 , 国外是大隐私的概念 , 因为在西方法律体系里面 , 肖像权、姓名权都可以放到隐私权之中进行考虑 。

“可以从主观性隐私和客观性隐私去理解隐私权问题 。 ”李志山说 , 一方面 , 基因信息、病历资料、犯罪记录等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被称为敏感信息 , 或者是核心领域的信息 , 这些信息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披露 , 这属于客观性隐私 。 但另一方面 , 进入公共空间的私人活动 , 他人未经过同意披露 , 是否会造成侵权 , 这属于主观性隐私的问题 。 主观性隐私 , 不经过他人同意 , 在公共利益与公共空间中适当的让渡是合理的 。

有专家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 在区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基础之上 , 明确提出了“私人活动”这一概念 , 就是考虑到公共场所的私人活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 公共利益作为磐石一般坚挺地存在到现在 , 有其必然的存在价值 。 公共利益不同于公共空间 , 公共空间尚有缓存的余地 , 但是公共利益始终处于个人隐私权的金字塔顶端 。

网络直播需要法律来逐步规范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发现 , 直播者拍摄的内容五花八门 , 涉及各个方面 。 打游戏的、住旅店的、喝咖啡的、教室里自习的 , 甚至是街边驻足的 , 只要愿意 , 都有可能把实时的视频分享到各大直播网站上 。

公共场合做直播让过路人出镜 , 这样的做法合适吗?真的没有人在意“被直播者”的意愿吗?西安一家网络公司技术总监付先生说 , 手机直播是一种新鲜事物 , 年轻人好奇心重 , 喜欢尝试可以理解 。 年轻人在公共场合拍摄一些图片、录像一般来说是不违背法律的 , 因为本身是在公共场所 , 但一定要谨慎 。 如果在公共场所不加节制地对别人的行为进行直播 , 对别人是一种不尊重 , 在法律上也是不合适的 。 网络直播作为新鲜事物 , 还需要法律来逐步规范 。

而对于直播平台来说 , 有哪些责任义务与法律规范呢?付先生说 , 网络直播作为分享经济的一部分 , 直播类分享型平台的责任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 。 如果私人权利受到侵犯 , 通知平台删除后 , 平台有义务将不当或不法内容下线 。

付先生认为 , 这种直播类分享型平台责任的承担 , 基本无异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 需要平台严格把控审核机制 , 而且对于其中的主动机制来说 , 划分出严格禁止领域 , 以及对应地通知举报通道 。 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 , 应该明白 , 自己的义务与行业发展的程度有关 , 如果把注意义务提高到无法盈利的高度上 , 那么可能会以失去更多的公共资源为代价 。 另外 , 对直播类分享型平台加设一个监管机制 , 按照平均水平划定标准 , 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保护私人权利 , 同时 , 对于平台也是一个很好的提醒与防范 。

“网络平台有义务审核直播者上传内容 , 传播设备与机制、播放警示义务都要考虑齐全 。 ”付先生说 , 尤其是对于分享型平台 , 更要随时关注法律后果与风险 。 在直播中 , 直播者是强势方 , 而被不经意直播的自然人是弱势方 , 平台应该要严控平台责任 , 不能听之任之 。 文/首席采访人员 赵丽莉 实习生 杨裕康 安馨雨 图/采访人员 马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