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城一男子酒后无证开车发生车祸, 被判拘役3个月!

“开车不饮酒 , 饮酒不开车 。 ”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 , 但有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 , 最终付出了惨重代价 。 日前 , 电白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宣判后 , 邓某服判不上诉 , 该案现已生效 。 案情回放

电城一男子酒后无证开车发生车祸, 被判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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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8年1月24日中午 , 邓某与朋友黄某一起在电城镇一间餐厅吃饭 , 期间喝了数瓶啤酒 。 饭后 , 邓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回家 , 在路上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 造成邓某与黄某受伤 , 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 经检验 , 邓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2.7mg/100ml , 已达到醉酒标准 。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李某不按规定超车 , 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邓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 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 同时 , 交警部门对邓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元 。

裁判理由

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 其血液酒精含量222.7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案发后 , 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当庭自愿认罪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释法

驾驶机动车 ,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100毫升的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 , 并处罚金 。 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带来潜在的危险 ,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了酒 , 事实上又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 , 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 行为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 , 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 , 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则属于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 作为量刑的依据 。 (电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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