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无罪!

  海外网7月12日消息 ,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 , 12日 ,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结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一案 , 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 全案确定 。

  马英九本案一审获判无罪 , 二审被判处4月徒刑 , 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审 ,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 , 更一审判决后将不得再上诉 , 因此全案无罪确定 。

  “高等法院”原判决指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间10时 , 假借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的权力 , 在寓所将“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柯建铭个资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口头报告内容 , 口头转述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

  去年5月 , 马英九被“高等法院”以“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刑4个月 , 得易科罚金 。

  之后 , 马英九表示他一定会上诉 。

  2019年1月 , “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销原判决 , 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

  “最高法院”认为 , “高等法院”判决事实部分仅用抽象标题笼统记载马英九泄漏的资料类别 , 并未将具体内容详加调查 。

  其二 , “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与侦查犯罪、立法机构自律无关 , 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 , 但“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当时的“行政院长” , 对于失职的“内阁阁员”有权责移送“监察院” , 但原判决未对此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 , 判决理由欠备 。

  其三 , “高院”判决依照罗智强、江宜桦证述 , 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到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去留、“内阁阁员”政治责任问题 , 故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 。 但“最高法院”认为 , 罗智强、江宜桦两人证述矛盾不一 , “高院”未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的理由 。

  最后 , “高院”判决虽认为司法关说和公共利益无关 , 但“最高法院”认为 , “高院”判决仅有结论 , 却未说明理由 , 但这涉及个人资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 , 故“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

  马英九办公室当时表示 , 马英九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 对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争的不只是个人清白 , 更要争取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合理权限 , 不能被不当限制 。

  内容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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