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留学生违法还推搡交警 罚个“悔过”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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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留学生违法还推搡交警 罚个“悔过”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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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7月10日发布通报称 , 7月9日18时30分许 ,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在杨桥路白马路口执勤时 , 发现一名外籍男子驾驶电动车载人 , 遂上前将其拦下 。 但驾车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 , 并和民警发生冲突 。 随后 , 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鼓楼交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

通报还称 , 经查 , 该男子系福州某大学国际留学生 。 经批评教育 , 该男子认识到自身错误 , 并书面悔过 。 目前 , 警方已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其所在学院已将该人带回加强教育 。

根据在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画面显示 , 该外籍男子在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时 , 还对民警进行了推搡和追赶 。

7月10日下午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农林大学获悉 , 涉事外籍男子为该校国际学院留学生 , 校方坚决支持福州警方依法依规处理 , 将对该名留学生是否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开展调查 。

不配合民警执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就此 , 澎湃新闻采访了多名律师 。

针对此事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 , 根据视频内容和警方通报 , 该名留学生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 首先 , 该名留学生驾驶电动车载人属于交通违法 , 应给予处罚;其次是在交通违法后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 , 并和民警发生冲突 , 属于妨害公务 , 应该予以治安处罚 。

丁金坤指出 , 警方通报未点明冲突是口头冲突还是肢体冲突 。

丁金坤认为 , 警方通报中 , 民警对该名留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 ,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口头警告 , 即训诫 。 与类似案件相比 , 处罚偏轻 , 不合比例原则 , 应该严肃执法 , 罚过相当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则认为 , 根据网传视频 , 该名外国留学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 , 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 , 并从重处罚 。

李斌说 , 留学生只是对交警有推搡行为 , 情节较轻微 , 不属于暴力袭警的行为 。 他补充 ,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 , 如果暴力袭警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 他表示 , 在中国领土范围内 , 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特定人员外 , 外国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 追究其相应责任 。

针对此事 ,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 , 从警方通报来看 , 公安机关只对该留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 而对妨碍公务的行为 , 只进行了批评教育 。

他表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 该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应从重处罚 。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从重处罚 。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 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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