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借保安队长名义买房 过户时对方说房子是他的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 董 柳

  通讯员 刘娅 王丽美

  广州市民陈某夫妇称 , 夫妻俩看中了小区一套房想买给女儿 , 但女儿尚未成年 , 暂不具备购买资格 , 于是找此前帮过自己忙、后来相熟的小区保安队长帮忙 , 借保安名义买房 。

  没想到 , 等女儿长大后想办理房屋过户时 , 保安队长却称 , 这套房子是其委托陈某夫妇购买的 , 还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

  这套房子究竟是谁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10日通报称 , 该院判决支持了陈某夫妇的请求 。

  陈某:房子权属归我们

  陈某、欧某是一对夫妻 , 小欧(化名)是其女儿 。 三人起诉到法院 , 主张:2015年期间 , 陈某夫妇两人欲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 , 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看中了一套房产 , 但女儿小欧未满18周岁 , 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 。

  吴某是该小区的保安队长 , 曾为陈某处理车位事宜 , 双方熟悉并互相取得了信任 。 因此 , 陈某、欧某、小欧与吴某口头约定:陈某、欧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 , 由吴某代持有 , 暂登记在吴某名下 , 待小欧成年后 , 陈某、欧某、小欧可随时要求吴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双方达成上述口头约定后 , 由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 , 陈某、欧某、小欧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 , 并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中 , 房屋装修及水电等各种费用均由陈某、欧某、小欧支付 。

  小欧现已经具备购房资格 , 但因吴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将所购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吴某:房子权属归我

  同一时间 , 吴某也将陈某诉至法院 , 主张:吴某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 。 吴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 , 因吴某调往了江苏工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手续 , 吴某委托陈某在购房的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 , 当时出具了委托书给陈某 。 因陈某为吴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 , 所以吴某基于委托关系对陈某产生了全额购房款的欠款 , 并立下借据一张 , 但借据已经交给陈某 , 吴某没有留底原件 。

  吴某称 , 因自己欠陈某钱 , 所以就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交给陈某作质押 。 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 , 陈某提出要使用房屋 , 因吴某调到江苏工作 , 因此吴某也同意将涉案房屋交给陈某使用 , 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 吴某一直主张房屋的权属 , 也愿意将陈某出借的款项还给陈某 , 但是陈某不愿意向吴某返还房屋 , 并拒绝向吴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 故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搬出 , 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吴某 , 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

  法院:驳回吴某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从客观行为来看 , 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 , 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欧某、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 , 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是陈某、欧某、小欧持有 , 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

  从主观动机上看 , 陈某、欧某在购房时不具备在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资格 , 而购房时小欧尚未满18周岁 , 需要待其年满18周岁时才具备住房购买资格 , 故陈某、欧某、小欧具有借用吴某的住房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在小欧年满18周岁时再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欧某的动机 。

  吴某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 , 但对于巨额的借款 , 吴某对借款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基本事实的陈述语焉不详 , 明显违反日常生活情理;另吴某对同意陈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时间、对价 , 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均在陈某、欧某、小欧手中 , 为何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事项不在意等事项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据此 ,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采信陈某、欧某、小欧的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 , 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的手续 , 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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