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摇”来多名“男友”到超市“消费” 4人联手“钓鱼”作案均构成诈骗罪
法制网讯 采访人员潘从武 通讯员刘晓朋 柳芳和王敏没想到 , 自己会因为几百元“好处费”被追究法律责任 , 每每想起便追悔莫及 。
柳芳和王敏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商场两个不同品牌化妆品柜台的柜员 , 2017年年底的一天 , 她们的共同好友张丽到商场告知二人“有一个赚钱的机会” 。
张丽告诉柳芳和王敏 , 她们只需要“配合演出” , 便有好处费 。 原来 , 张丽的“赚钱机会”就是通过微信“摇一摇” , 结识男性友人 , 之后以恋爱名义带其到柳芳和王敏的柜台给自己购买礼物 。 事后 , 张丽会将“男友”给自己买的东西退还给柳芳和王敏 , 三人将购物款以张丽85%、柳芳和王敏各15%的比例进行分成 。
在找柳芳和王敏合作前 , 张丽已与在新市区某小区开超市的李静达成了同样的约定 。
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 , 张丽共带了32名通过微信“摇”来的“男友”到李静的超市消费 。 有时一天 , 张丽就可以带好几名“男友”去消费 。
2018年6月16日 , 张丽将张涛带至超市消费了1400余元后 , 又将其带到柳芳和王敏的柜台消费了3800余元 。 事后 , 张涛觉得自己上当了 , 赶紧报警 。 至此 , 张丽等人共谋诈骗一事被揭穿 。
案发后 , 张丽、李静、柳芳、王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日前 , 该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法院审理认为 , 张丽、李静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 , 累计骗取3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8万余元 , 其中 , 张丽、李静共同骗取1.4万余元 , 张丽和柳芳、王敏三人共同骗取3800余元 , 数额较大 , 她们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最终 , 法院判决张丽等4人犯诈骗罪 , 判处张丽有期徒刑9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静有期徒刑8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对柳芳单处罚金2000元;对王敏单处罚金2000元 。 4人所退赔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 , 网络上认识不久的朋友 , 没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不要急于见面 。 碰到对方不合理的高消费要求时 , 要懂得拒绝 , 如遇诈骗要及时报警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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