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留学生推搡交警 执法不宜给予超国民待遇

猖狂! 外国留学生骑车载人打骂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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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现在 ,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但是也应体现在 , 执法者对外国人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 。

最近 , 一段街头推搡交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 在视频的画面中 , 一名外籍男子在街头一边怒吼 , 一边多次推搡交警 , 迫使执法人员离开 。 其后 , 福州公安发布通报称:男子是当地某大学国际留学生 , 经批评教育 , 已书面悔过 。

老实说 , 这个处罚结果有些不太妥当 , 难怪引发网友热议 。 从视频反映的情节来看 , 这名外籍男子的所作所为 , 已经涉嫌违法 。

先往轻了说 , 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 , 驾驶电动车载人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应“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从视频上看 , 此人明显有抗拒执法的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看 , 至少也得是警告 , 根本就没有批评教育这一说 。

而且 , 从性质上看 , 这名外籍男子的行为 , 已经不是普通的“阻碍”了 。

在那段视频中 , 该男子先后5次推搡执法人员 , 迫使警察绕离 , 这种恶劣行为已经超越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 涉嫌妨害公务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并且应当“从重处罚” 。

新京报:留学生推搡交警 执法不宜给予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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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福州公安微信公众号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 , 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基本上“零容忍” , 并不必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 , 甚至只要出现“抓扯”类的动作 , 很大概率就能构成此罪 。 之前 , 在四川巴中发生的警车内“抓扯”警察事件 , 涉案的两名被告人都被判妨害公务罪成立 。

当然 , 从法律上讲 ,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 , 也不一定都给予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刑法》也规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是否做出处罚 , 还要看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 。

但是 , 从有关报道看 , 这名外籍男子在抗拒执法过程中“一直都非常凶” , 因为周围群众围住“不让其离开” , 随后“增援警察赶到才将其制服” 。

也就是说 , 虽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 , 但性质如此恶劣 , 情节如此严重 , 并不足以轻描淡写放过 , 将违法过错也“一笔勾销” 。 当地有关部门若仅给予批评教育的做法 , 显然有待商榷 。

当然 , 就这起事件来说 , 当事人还有外籍留学生的特殊身份 , 这种情况下该不该“从宽”处理呢?

显然不能 。 必须看到的是 , 我国的司法、执法都秉持属地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 , 只要是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都应适用我国法律 。

基于这名外籍男子推搡交警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 本人作为普通的留学生 , 也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 有关部门理应将其视为国民 , 让其得到应得的处罚 。

法治既是宏大的叙事 , 也是点滴的细节 。 法治体现在 ,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但是也应体现在 , 执法者对外国人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 。 对于这起留学生推搡交警事件 , 有关部门或许需要重新审视 。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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