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女儿抚养费还转移财产 男子两次获刑自称无支付能力
李明政今年55岁 , 他与女网友何娇有一个非婚生的女儿李兰 。 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 , 因为拒不向女儿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 , 李明政两犯拒执罪 , 两进监狱 。
第一次 , 李明政为了逃避执行 , 他和妻子协议离婚 , 把财产都转到前妻名下 , 被判刑2年6个月;出狱后 , 李明政为了逃避执行 , 将12万元存入炒股账户 , 被判刑2年4个月 。
李兰如今已经10岁 , 她还能拿到父亲的抚养费吗?
与女网友同居生女
犯重婚罪获刑一年
李明政在一家科研院所工作 , 他和妻子郭霞通过福利分房政策 , 获得一套位于海淀区某小区701号的房子 , 之后 , 二人通过“房改房”政策 , 购买了这套房子 。
2008年2月 , 李明政和妻子的平静生活被打破 , 他在网上认识了女子何娇并与其同居 。 纸包不住火 , 李明政与网友同居的事情很快被妻子郭霞知道 。
为熄灭妻子的怒火 , 李明政在2009年2月9日 , 与妻子郭霞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 , 约定房产归郭霞个人所有 , 这一协议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 此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 载明房屋所有权为郭霞 , 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
两周后 , 2009年2月23日 , 李明政和何娇的非婚生女李兰出生 。 李兰的出生 , 加剧了李明政和妻子郭霞的矛盾 , 郭霞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 2010年6月28日 , 李明政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 。
2011年6月15日 ,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犯重婚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
车房无偿给了妻子
与原配妻子矛盾重重 , 李明政和情人何娇的关系也一团糟 。 在涉嫌重婚罪在押期间 , 何娇以女儿索要抚养费的名义 , 将李明政告到了海淀法院 。
2011年4月21日 ,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按每月3000元标准向其女儿李兰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18周岁止的抚育费 , 其中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4月间的抚养费8.1万元 , 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
2011年6月28日 , 李明政刑满释放 。 同年7月4日 , 获悉李明政出狱的何娇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 , 法院紧接着向李明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
巧的是 , 法院执行通知书发出的当天 , 李明政便将其个人名下一辆轿车过户至妻子郭霞名下 。 第二天 , 他接着又和妻子郭霞签订《离婚协议书》 , 再次约定上述701号房屋(包括家具、家电)归郭霞所有 , 同时约定轿车也归郭霞所有 。
李明政完成上述操作之后 , 2011年11月3日 , 他又以每月3000元抚养费过高为由向法院起诉 , 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
第一次犯拒执罪
获刑两年六个月
在何娇看来 , 李明政的这一系列动作 , 是和郭霞恶意串通 , 转移财产 , 侵犯了自己女儿李兰的合法权益 , 让自己女儿拿不到一分钱的抚养费 。
李明政说 , 他在与郭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对不起她的事情 , 所以离婚时将全部财产给她 , 这是自愿的决定 , 而非与郭霞协商的结果 , 更不是为了逃避对女儿李兰的抚养义务 。
海淀法院一审以为 , 李明政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向他人无偿转让个人财产 , 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 情节严重 。 2013年7月3日 , 海淀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在李明政服刑期间 , 2014年4月18日 , 何娇向海淀法院起诉 , 要求确认李明政与郭霞在201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娇的诉求 。
开设银行、股票账户
隐匿转移财产12万元
2014年11月16日 , 李明政刑满释放 。 出狱半年后 , 为女儿讨要抚养费的何娇根据2011年生效的判决书 , 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 , 李明政应支付的子女抚育费10.5万元 。
法院审理查明 , 自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间 , 李明政以女儿李兰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 持续隐匿、转移财产共计12万余元 。
期间 , 2015年6月 , 李明政离开北京 , 后经法院执行局法官联系 , 李明政于同年9月23日 , 通过案外人向法院交纳子女抚育费1万元 , 后未继续履行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
2017年4月18日 , 李明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李明政在庭审中辩称 , 自己自2011年被判刑后便无收入来源 , 好多单位因为自己有前科问题而不聘用 , 自己无能力支付子女抚育费 , 不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
对于用女儿名义开设账户并存入12万元 , 李明政说 , 之所以不用这些钱来支付李兰的抚养费 , 是因为还欠别人很多钱 , 加上生活都是靠大家救济的 , 想通过股票赚点钱还别人和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 。
第二次犯拒执罪
获刑两年四个月
海淀法院认为 , 从李明政的生活消费水平而言 , 他食宿问题已得到亲友资助而解决 , 在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并无大额消费的必要 , 但是 , 李明政在未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情况下 , 却又将大额资金投入股市这一高风险行业 , 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之下 , 仅通过他人支付了1万元 , 此后便再无下文 , 而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 , 其所实际控制的各类账户约有5万元 , 凡此种种 , 均可说明李明政客观上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 , 但却故意拒不履行 。
海淀法院还认为 , 李明政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系累犯 , 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 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4个月 。
李明政不服上诉 , 认为自己曾经因不支付抚养费犯拒执罪被判处过刑罚 , 此次又因相同的事由和罪名被判刑 , 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北京一中院认为 , 虽然两次被判罚均因拒不执行同一民事判决书 , 但两次的执行标的、情形并不相同 。 今年2月28日 , 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驳回上诉 。
抚养费没有拿到
父亲房子也没戏了
这已经是李明政第三次被判刑了 , 李兰今年已经10岁 , 她还能拿到父亲的抚养费吗?
上文曾提到 , 2014年 , 海淀法院判决李明政与郭霞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 也就是说 , 房产仍属于李明政和郭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 李兰希望父亲可以分割财产 , 从而支付抚养费 。
然而 , 郭霞不服海淀法院的判决 , 向检察院申诉 , 检察院提出抗诉 , 北京一中院指令海淀法院再审 。
再审一审时 , 海淀法院推翻了此前的判决 。 原因是李明政与郭霞于2009年2月9日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 , 约定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701号房屋归郭霞所有 , 并进行了公证 , 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 上述事实均发生在李兰出生之前 , 亦在法院判决李明政支付李兰抚养费之前 。
根据法律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法律效力 。 因此 , 李明政与郭霞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合法有效 。
此后 , 李明政与郭霞在2011年7月5日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再次约定701号房屋归郭霞所有 。 此约定虽为法院判令李明政支付李兰抚养费之后 , 实际上是对房屋处理的再次申明 , 并非重新分割诉争房屋 。
法院再审一审还认为 , 李明政的拒执罪的事实 , 主要发生在《离婚协议书》中李明政与郭霞对除涉案房屋外其他财产的处理部分 , 构成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逃避履行抚养费的非法目的 。
于是 , 海淀法院再审一审判决撤销此前的民事判决 , 确认701号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均归郭霞所有的约定无效 , 关于轿车归郭霞所有的约定无效 。
李兰不服海淀法院的再审一审 , 以此前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政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向他人无偿转让个人财产”为由提起上诉 , 北京一中院认为李明政与郭霞办理离婚手续时 , 诉争房屋已属郭霞个人所有 , 李明政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权利 。
最终 , 北京一中院再审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采访人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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