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监外执行期间做教练?内蒙古发布通报
来源:奈曼新闻网
日前 , 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配合通辽监狱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9)内狱刑收字第4号决定书作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收监执行决定 , 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押解回监狱 。 通辽市检察院和奈曼旗检察院同步监督押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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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 男 , 汉族 , 因贪污罪于2016年11月经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20万元 。 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 , 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 暂予监外执行后 , 因病情危重 , 朱某某一直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 。 2017年8月15日 , 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 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 。 矫正期间 , 朱某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 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身体检查报告 , 近三次化验结果中均有血常规项目数值超出参考范围 。 2019年4月的检查报告中大部分指标正常 , 但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数值超出正常范围 , 报告中附有医嘱:仍需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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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 “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刊发题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 他竟然做起了驾校教练》的报道称“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 , 竟然还在驾校担任起了教练的工作” , 后被《今日头条》、微博等转载 。 奈曼旗新闻宣传中心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 实际情况为:2019年5月7日 , 朱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去通辽看病 , 随后又通过正行通APP履行了请假手续 。 5月9日 , 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 , 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 。 旗检察院问询其本人并了解矫正情况后 , 于2019年5月14日 , 发出奈检执检建[2019]46号检察建议书 , 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 。 5月23日 , 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申请建议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 在此期间 , 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 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 , 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 , 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 , 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 , 请朱某某帮助其联系招收驾校学员 , 为此 , 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 , 不存在上述报道中“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 。 2019年6月12日 ,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 , 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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