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诉讼过户房产

  本报讯 为使房屋顺利过户 , 广东深圳一女子居然跟业主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 虚构借款131万元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 近日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 对虚假诉讼中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

  2016年5月8日 , 珠海的吴先生(化名)与深圳的王女士(化名)签订购房合同 , 约定王女士以131万元购买吴先生珠海南屏镇的某房屋 。 由于房屋无法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 为了能够顺利过户 , 双方协商以借款形式提起诉讼 , 然后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 。 于是 , 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借款协议 , 约定吴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31万元 , 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 , 借款期限6个月 , 利息每个月2% 。 如不能还款 , 房屋作价131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及使用 。 吴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收到131万元的收据 。 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1月1日 。 王女士以该借款协议和收据为证据 , 于2016年8月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决吴先生偿还借款131万元及利息 。 审理期间 , 吴先生、王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彭女士(化名)到法院调解 , 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 。

  可谁料到 , 正当双方在执行阶段试图利用以房抵债和解协议欺骗执行法官完成房产交易时 , 法院因吴先生房屋被查封无法完成过户决定执行吴先生的其他财产 。 此时 , 吴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 自己即将面临被法院执行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 。 他认为 , 自己受人欺骗 , 在卖房款尚未收齐的情况下却无端背负131万元债务 , 签署借款协议及收据只是对顺利履行购房合同的保证 , 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 , 并声称申请执行只是为了过户房产 , 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 王女士及彭女士的做法有违诚信 , 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 双方之前的调解书内容违反了自愿原则 , 于是请求香洲区法院撤销这份调解书 。

  香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仔细研判后决定再审 。 再审审理中 , 吴先生向法庭提供一份见证书 , 证明包括彭女士在内的三名见证人见证这131万元只是购买房屋款项不是借款 。 王女士、吴先生均承认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131万元的事实 , 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 , 因担心房屋无法过户 , 想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 然后通过执行程序中以房抵债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 。 吴先生、王女士均称是对方与彭女士提议以借贷关系向法院起诉 。

  法院再审认为 , 王女士与吴先生之间实际为房屋买卖关系 , 却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 企图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 , 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 原审民事调解书基于虚假事实作出 , 应当撤销 。 王女士的原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 应当驳回 。 王女士与吴先生之间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 , 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 因此 , 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 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 并针对王女士、吴先生、彭女士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 , 分别给予罚款6万元、6万元和5000元的处罚 。 王女士等三人不服处罚决定 , 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珠海中院依法驳回他们的复议申请 , 维持原决定 。

  (张梦颖 林碧娜)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近年来 , 虚假诉讼在离婚、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中呈上升趋势 。 法官强调 ,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 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法院一直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 , 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希望社会公众能够诚信诉讼 , 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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