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左脚疼痛小诊所说是痛风 一个多月后被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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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女子左脚疼痛小诊所说是痛风 一个多月后被截肢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小诊所说是痛风,一个多月后竟截肢了)
夏女士因左脚疼痛到一诊所就诊治疗,该诊所用药以后,夏女士左脚肿痛加剧,不久接受了截肢手续。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7月1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夏女士的起诉。
2016年7 月17 日上午,夏女士因左脚疼痛前往一诊所(起诉时声称为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就诊治疗。诊所两名医生诊断为 " 通风 " 疾病,配了秋水仙碱片、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痛风舒片。另配一盒全鸡拔毒膏,一名医生当即用火烘贴在夏女士左脚上。
夏女士回家后不久,左脚面出现肿胀,第二天不能下床。2016 年 7 月 19 日上午,夏女士与丈夫一起到当地医院检查,当地医院建议转海安市区医院治疗。市区医院检查后认为夏女士病情严重,建议截肢。同年 7 月 21 日,夏女士又到其他医院就诊,也被建议截肢。同年 7 月 23 日,夏女士到南京一家医院住院治疗 22 天,效果不理想。同年 8 月 15 日,夏女士在一家医院接受了截肢手术。
2019 年 2 月 13 日,夏女士以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诉讼中,夏女士一直未能提供所谓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这一主体确实存在,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法院向与 " 被告 " 名称似有联系的某药店投资人吴某调查时获悉,吴某曾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设立济民中医诊所,但该诊所已于 2018 年办理了注销登记。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 被状告的主体应适格,至少在法律上存在。本案中,原告夏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的存在。故而,夏女士向所谓海安康福药店中医诊所主张权利,被告主体不适格。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前述裁定。(通讯员 何培妮 采访人员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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