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人渣老板,更拷问未成年人保护为何如此脆弱?

  千万声谴责不如一条实施到位的法律法规 , 能防患于未然

  从企业家、慈善家到涉嫌猥亵9岁女童 ,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从成功人士到性侵恶魔仅一步之遥 。 人们谴责人渣老板 , 呼吁加大惩处这类突破社会底线犯罪的力度 , 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仍是个沉重又长远的课题 。

  可以说 , 王振华牵出的是一个严峻迫切的现实:科技昌明 , 文明进步 , 而我们在保护防范性侵未成年人方面却严重滞后了 。 对此 , 全社会要深刻反省 , 并拿出马上能付诸实施的法规和措施 。

  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不完全统计 , 2013-2018年间 , 全国各地经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2096起 , 仅2018年一年 , 受害儿童就超过了750人 。

  这仅是基于警方和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 , 大部分的儿童性侵案件 , 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能公开 。 专家粗略估计 , 性侵案件 , 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 , 隐案与报案比例是7:1 。

  另据统计 , 熟人性侵儿童案占87.87% , 其中师生关系占比最高 , 占33.8% , 其次是网友关系 , 占18.57% , 排在第三位的是其他生活接触(门卫、校工等)的熟人 , 占15.23% , 此外还包括邻里关系(邻居、同村)、亲属关系(父女、继父女、养父兄、亲戚等) 。

  我们一方面要严惩利用手中的权钱逾越法度、挑衅公序良俗者 , 彻查事件背后的黑色交易链;另一方面 , 我们更要关注那些弱小的受害者 , 他们有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怀和心理疏导 , 以及今后如何保护他们 。

  简言之 ,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 惩戒应与保护并重 , 而长远看保护更重要——千万声谴责不如一条实施到位的法律法规 , 能防患于未然 。

  如果没有外界的强制干预 , 施暴者一般会对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犯罪 , 有些犯罪的时间跨度甚至长达数年 。 从目前披露的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细节 , 人们有理由追问:王振华是否有猥亵性侵女童的前科?其企业家的光环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什么便利的条件?其背后是否存在一个“输送”幼女的病态网络?

  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 在遏制儿童性犯罪方面 , 法律的力量远胜于道德武器 。

  近年来 , 我国针对幼女受侵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完善 。 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 其原因就在于犯“嫖宿幼女罪”只能处5年以上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犯“强奸罪”最高可追至死刑 。

  但是 , 此次舆论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 ,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猥亵”与“强奸”的司法界限是否过于宽泛?“猥亵罪”最高5年的量刑 , 是否会成为一个对9岁女童实施了性侵的企业家逃脱更严厉制裁的盾牌?

  据中国裁判书网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书统计:2016年全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理“猥亵儿童罪”案件236起 , 同比增长93.4% 。 其中江苏、四川、广东、安徽、河南等地案件多发 , 一般判刑不超5年 。

  在美国 , 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是非常严重的重罪 , 仅次于杀人罪 。 法院对性侵儿童量刑也非常重 , 比如在纽约性侵小于11岁儿童的 , 量刑起步就是25年 。 而韩国就更彻底 , 直接化学阉割——2011年7月 , 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

  另外 , 为了避免罪犯出狱后再危害社会 , 美国通过了以“罪犯信息公开、严禁接近儿童”为宗旨的《梅根法案》 , 还建立了全国性侵儿童罪犯登记系统(SORA) , 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对居民公开 , 网上可查询 , 搬家必须向辖区警方第一时间报到 , 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不得住在儿童较多区域 , 有人举报必须立即搬家 。

  打击性侵儿童 , 除了教育儿童加强自身的防范措施外 , 更需要立法者正确评估社会风险和影响 , 从法律上将保障和惩戒与时俱进 。

  一百年前 , 胡适先生提出了“文明”的两大准则:“第一看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样待女人 。 ”

  在这个意义上 , 我们如何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 , 补上儿童性教育与防范的缺失 , 并在罪案的裁定上从重从严 , 成为文明与否的试金石 。 而王振华案能否查清楚 , 还受害女童及其家庭一个公道 , 将会检验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良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