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男子盗窃银行180余万,获刑14年,罚款20万

近日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被告人曾某 , 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技术人员、项目经理 。 2017年6月23日至9月7日 , 在担任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信用联社

新中间业务平台项目负责人期间

, 利用开发、维护、管理新中间业务平台的便利条件 ,

通过发送虚假报文的方式 , 窃取贵州遵义红花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联社内部账户资金1,869,8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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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一案 。

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3日至9月7日 , 被告人曾某受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 负责某信用联社新中间业务平台项目开发、维护、管理 。 曾某利用工作中接触的某信用联社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 , 制作虚假报文 , 通过新中间业务平台发送至核心系统 , 盗走贵州遵义红花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联社内部账户资金1,869,838元 。 曾某被抓获归案后 , 其亲属为其退赃50万元 , 归还被害单位 。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其掌握的遵义红花岗某银行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 , 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钱财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之规定 , 已构成盗窃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予以确认 。 曾某未退清的赃款 , 继续追缴 , 归还被害人 。

汇川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本案赃款余额1,369,838元 , 归还被害单位贵州遵义红花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曾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19年3月26日、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2019年5月8日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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