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区捅死女友两姐妹 家属告物业没尽保障义务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男子小区“捉奸”捅死女友两姐妹 , 家属告物业没有尽到保障义务 , 被法院驳回)
2017年4月3日凌晨 , 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 。 周某娟和姐姐被男友宋某用水果刀杀害 。 湘潭法院一审以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 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
近日 , 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 认为小区物业在当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认为 , 宋某系小区常住人口 , 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 , 宋某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
透过窗户看着同居女友与陌生男子拥抱 , 宋某难掩怒火 , 他疯狂地打砸门窗 , 惹来警察和物业 。 经过警察和物业劝解 , 宋某假装离开 , 之后又再次上门 , 将屋内的女友与女友姐姐捅死 。
这起两年前发生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案子 , 法院一审以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 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
近日 , 事件又有新进展 , 因认为小区物业在当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死者家属将物业诉至湘潭雨湖区法院 , 索赔15万元 。
躲小区“捉奸”被警察和物业劝离
与前妻离婚后 , 2016年4月宋某通过同学聚会认识了周某娟 , 二人建立恋爱关系 。 不久周某娟与丈夫离婚 。 2017年初 , 二人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周某娟的新居同居 。 然而 , 之后宋某与周某娟常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 。
2017年3月开始 , 宋某怀疑周某娟“出轨” 。 为了求证 , 2017年4月2日20时许 , 宋某骗周某娟称其身在姜畲镇 , 实则躲到周某娟新居附近监视 。 4月2日22时40分左右 , 周某娟将交友软件上认识的男性朋友邓某带回家 , 二人在客厅拥抱 , 而后进入卧室 。 这一切被宋某透过窗户看到 。
湘潭中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 看到两人举止亲密 , 宋某怒不可遏 , 用弹弓弹射周某娟卧室玻璃窗 , 并扬言要将周某娟杀死 , 之后又跑到周某娟家门口喊门 。 周某娟不肯开门 , 宋某砸坏了防盗门锁(门未打开) 。 周某娟与宋某都报了警 。 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响水派出所民警23时12分赶到现场 , 在物业工作人员和周某娟姐夫李某的协助下 , 23时55分将宋某劝离 。
受指责后杀死女友姐妹
实际上 , 宋某没有离开 。 刑事判决书显示 , 2017年4月3日零时许 , 宋某假意离开现场 , 绕至周某娟家阳台一侧暗中观察 。 凌晨1时许 , 宋某发现周某娟雇锁匠将锁打开 , 立即返回周某娟家 。 宋某以为邓某系围观邻居 , 邓某趁机离开 。 宋某没找到“偷情”男子 , 遂持钢管打砸周某娟家中财物泄愤 , 并与周某娟激烈争吵 。
随后 , 周某娟的二姐周某艳赶到现场 , 宋某带着水果刀和钢管离开 。 周某艳看到屋内被打砸的情况 , 边打扫边大声斥责宋某 。 坐在门口楼道上的宋某听到后 , 心生愤恨 。
周某艳开门倒垃圾 , 看到宋某还没离开 , 于是对宋某说“你不要在外头偷听 , 有本事就进来搞” 。 宋某被激怒了 , 遂推开周某艳 , 持水果刀冲进周某娟家中 , 朝周某娟胸腹部猛刺数刀 。 周某艳上前阻拦 , 宋某又对周某艳猛刺数刀 。 李某拉扯宋某 , 宋某持刀将李某拨开 , 划伤了李某左臂 , 之后宋某将刀留在现场离开 。
李某赶紧拨打110和120 , 医护人员赶到 , 确认姐妹俩已死亡 。 李某经救治 , 确认为轻伤 。
家属起诉小区物业索赔15万元
经湘潭中院一审判决 , 宋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赔偿死者家属共5.9万余元 , 赔偿李某3.3万余元 。
近日 , 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诉至雨湖区法院 。 他们起诉称 , 周某娟、周某艳被强行闯入家里的宋某杀死 。 因宋某没有赔偿能力 , 湘潭市中院垫付7万元并结案 。 而原告的其他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 。 小区物业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监控视频显示 , 宋某持凶器进入小区 , 物业对可疑人员没有询问 , 宋某在周某娟家门口及附近反复逗留无人去盘问和驱赶 , 也没有报警;110出警人员制止宋某第一次打砸行为后 , 在宋某叫嚣还要搞事的情况下 , 被告并没有将宋某带离小区 。 ”他们认为 , 被告应当对周某娟姐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辩称 , 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对涉案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涉案侵权地点发生在被害人私人住所内 , 完全超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 ”
法院说法 物业尽到义务驳回原告诉求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 , 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 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可知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 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认为 , 宋某系小区常住人口 , 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 , 宋某冲进周某娟家中将周某艳、周某娟杀害 , 宋某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
此外 , 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者 , 在宋某采取暴力行为时即时上门制止、并与公安民警一同进行劝解 , 直至23时50分许宋某离开现场 , 在民警离开现场后 , 物业工作人员随即离开现场 。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 亦尽到了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 , 对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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