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子买房被要求写女友姓名 分手后法院判决女方应返还购房款

  男子刘军(化名)为跟女友李颖(化名)结婚时有个新家 , 于2018年初花费55万余元在桂林恭城购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屋 。 为表示诚意 , 刘军应李颖要求以女方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 2018年9月 , 两人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 , 结婚初衷落空 。 随后 , 刘军多次向李颖索要购房款遭拒后 , 将她诉至法庭 。 孰料 , 今年2月刘军因病去世 , 其5名家属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继续对李颖提起诉讼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李颖未履行结婚承诺 , 应将购房款55万余元返还给刘军家属 。 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 目前 , 判决结果已正式生效 。

  以女友名义买婚房 分手后索回遭拒

  刘军在恭城经营一家私人诊所 , 2017年12月 , 他认识了从事医药销售工作的李颖 。 由于业务上的联系 , 两人互生好感 , 并于2018年1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 恋爱期间 , 为了向女友表示结婚诚意 , 刘军便答应李颖以她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 。 随后 , 刘军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55万余元 。 2018年9月 , 两人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 。 刘军认为 , 他是奔着结婚目的才花这么多钱给李颖买婚房的 , 如今结婚成了泡影 , 便提出让李颖退回购房款 , 结果遭到对方拒绝 。 在多次索要房款未果后 , 刘军一纸诉状将李颖告上法庭 。 出乎意料的是 , 就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今年2月 , 刘军因病去世 。

  随后 , 刘军的父母及3名子女等5人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对李颖再次提起诉讼 , 要求李颖退还购房款和相关利息以及与刘军恋爱期间收受的财物 。

  对原告刘军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 , 法院依法进行了确认 。 2018年1月30日 , 即购房合同签订当日 , 刘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28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约2.46万元;之后于2月5日向该公司支付购房契税约1.025万元;8月4日支付购房款23.8万元 , 共付购房款约55.28万元 。 此外 , 同年3月8日 , 刘军购买价值2500多元的首饰一件 , 作为节日礼物赠送给李颖 。 庭审中 , 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目前尚在办理中 。

  未履行结婚承诺 法院判女方还款

  对于刘军家属提出的要求 , 李颖则认为 , 首饰是刘军赠与的礼物 , 她不同意返还 , 且该首饰已丢失;其次 , 购房款系刘军自愿支付 , 并于当时承诺无论双方是否在一起 , 房子都给女方 , 因此她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刘军与李颖为结婚约定购房 , 刘军支付购房款的目的是基于该房系今后与李颖结婚生活所用 , 并非将该房赠与李颖;之后双方因感情发生变化导致分手 , 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 , 李颖提出购房款系刘军自愿给付或赠与因而不同意退还的抗辩意见 , 依据不足 , 理由不充分 , 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

  而刘军为李颖购买的首饰 , 系在恋爱期间送给女友的节日礼物 , 属赠与行为 ,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首饰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依据不足 , 理由亦不充分 , 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法院依法判决李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军家属购房款约55.2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 , 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依法减半收取5024元 , 由五原告负担224元 , 李颖负担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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