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叫代驾,没到小区就结束行程,没想到竟然身亡

  家住鄞州的老陈平时就是一名代驾司机 ,

  一次与朋友聚餐后 ,

  他叫了代驾 ,

  却不曾想 ,

  自己的生命就此画下了终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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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区两公里外发生事故

  去年5月的一个晚上 , 老陈与几个朋友小聚 , 席间喝了不少酒 , 直至凌晨时分聚餐才结束 。 朋友小杨为他叫了代驾服务 , 并将目的地设置为老陈住的小区 。

  大概凌晨1点左右 , 代驾司机季师傅到达餐厅 , 小杨将老陈的车钥匙交给了季师傅 。

  从餐厅至小区全程不到6公里 , 季师傅开着老陈的车送他回家 。 十几分钟后 , 在距离目的地小区还有六七百米时 , 季师傅将车钥匙拔下来交还给了老陈 , 并在手机上进行操作确认了结束行程 。 看着老陈自己开车向小区方向驶去 , 季师傅离开了 。

  “喂 , 老陈 , 到家了吧?”凌晨一点半左右 , 朋友小杨到家后给老陈打了个电话 , 当时老陈在电话里回复“已经到家了” 。

  不曾想 , 这却成了老陈的最后一通电话 。 凌晨两点半左右 , 老陈被发现在离小区两公里外的马路上发生单向事故 , 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

  经鉴定 , 老陈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22mg/ml , 是醉酒标准的10倍之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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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状告代驾司机

  两个多月后 , 老陈的家人向鄞州法院起诉 , 要求被告一季师傅、被告二代驾公司赔偿损失50余万元 。

  “

  原告起诉称:季师傅未按代驾软件的指令将老陈送至指定地点 , 最终导致其严重醉酒后在无意识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死亡 , 季师傅存在过错 , 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代驾公司接收代驾服务费用 , 应与季师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总费用的40% , 即50余万元 。 ”

  “

  被告代驾公司答辩称:发生单向交通事故时 , 已经距离代驾行为结束间隔一个多小时了 , 且事故的地点距离代驾起点、终点及代驾行驶路线相距甚远 , 在朋友致电询问时 , 老陈回答已到家 。

  因此 , 被告认为 , 老陈是在代驾结束后先回到了家 , 再自行驾车外出时发生的事故 , 系死者自身的醉驾行为导致 , 季师傅的代驾行为无明显不当 , 并不存在导致死亡结果的违法加害行为 。 ”

  季师傅解释 , 之所以在距离小区还有六七百米的时候就停下了车 , 是因为当时老陈说想上厕所 , 他就靠边停下了 。 老陈小解回来之后就向季师傅提出要结束代驾订单 。

  他看老陈当时状态还可以 , 并且两人聊了一路 , 老陈讲话的思路尚算清晰 , 也就没再坚持 , 把车钥匙还给了老陈 。 下车后 , 他也看到老陈确实是往小区方向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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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终这样判

  因距离事故发生过去了两月有余 , 相关的监控录像资料已无法调取 , 关于季师傅的说法以及老陈当天晚上到底有没有先行回家 , 这一切都成了未解之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老陈的朋友小杨通过手机软件呼叫代驾 , 被告公司指派季师傅接单 , 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 在该合同中 , 被告公司负有将客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季师傅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 , 提前终止服务 , 并放任已经醉酒的老陈驾驶车辆离开 , 轻信其能够自行驾车回家 , 最终导致其发生单向事故死亡 。 对此 , 季师傅存在过错 。 季师傅的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 , 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本身职业亦系代驾司机 , 对于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禁止性规范应有清醒的认识 , 对事故的发生 , 死者本人具有重大过错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同时 , 结合发生事故与结束代驾的间隔时间、地点 , 被告的过错行为对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小 。

  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0余万元 , 根据过错责任 , 鄞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二代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

  后双方上诉至宁波中院 ,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

  法官提醒

  鄞州法院的承办法官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对代驾司机和酒后的客人予以一定的警醒 。 代驾司机应该按照订单约定将酒后的客人送至目的地 , 即便遇到客人要求提前结束代驾的 , 也要坚持将客人安全送达 , 或至少等待其亲友来接 , 切忌将钥匙提前交还给客人 , 任由其自行开车离开 。

  饮酒后的客人 , 要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 , 不要觉得路程短就侥幸上路而酿成惨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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