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狗引发两次冲突: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我们深怀感激致信 , 感谢贵院第一检察部优秀的检察官周宇同志 , 感谢她作为承办人忠于职守、秉公办案……”近日 , 采访人员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采访时 , 看到了一封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送来的感谢信 , 一并送来的 , 还有一面写有“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谨细致”的锦旗 。

  事情源于大兴区检察院2018年10月受理的于某、闫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 经该院检委会研究 , 认定于某、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于今年4月对二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

  2018年8月6日7时20分 , 身为保安的于某、闫某在北京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值班时 , 杨某的中型犬冲进该公司院内草坪 , 闫某、于某出去轰狗 , 与杨某发生口角并互殴 , 导致杨某右手着地摔倒 , 还造成杨某右眼钝挫伤(不构成轻伤) 。 之后杨某带狗离开现场 。 闫某也在互殴中受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 于某打电话报警 。

  约10分钟后 , 杨某从家中拿菜刀冲到该公司门卫室门口 , 边辱骂边向于某、闫某挥舞菜刀 。 于某、闫某分别持橡胶棍和防暴钢叉冲了出去 。 杨某一直拿着菜刀冲二人挥砍 , 二人在公司院内对杨某进行防卫 , 造成杨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 , 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 。 于某、闫某随后被民警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 该案承办检察官周宇仔细审阅案卷 , 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并实地查看了现场 。 最终 , 周宇认定于某、闫某冲突第一阶段与杨某发生互殴 , 造成杨某右手着地摔倒 , 还造成杨某右眼钝挫伤 , 但伤情未达到轻伤的程度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行为不构成犯罪 。 第二阶段于某、闫某面对挥舞菜刀的杨某 , 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虽然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 , 但依照刑法规定 , 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因此 , 大兴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于某、闫某不起诉 。

  4月10日 , 大兴区检察院向于某、闫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 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依法告知杨某 。

  “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以来 , 历时163天 , 检察官始终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司法良知 , 给案件承办律师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 我们对检察官用实际行动践行‘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珍贵的艺术品 , 把良心镶嵌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庄严承诺 , 表示崇高的敬意 。 ”京兴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文付说 。

  (文字:简洁 赵静 编辑:陈俊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