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窨井吃人” !江苏12岁女孩眼看着妈妈消失,竟找不到责任单位

  无盖窨井又“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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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事发地无盖窨井

  昨天 , 江苏新闻广播《晓东有话说》节目接到了听众的留言:

  6月27号 , 江苏镇江36岁的年轻妈妈程女士带着大女儿出门 , 给患有先天残疾的小儿子申报低保 , 当走到镇江市长江路711号时 , 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 , 程女士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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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程女士

  无盖窨井的管养单位到底是哪家?据死者家属介绍 , 这口窨井涉及三家单位:镇江交通产业集团、镇江市排水管理处、镇江市公路管理处 , 但是目前三家单位相互推脱 , 都认为该窨井管养权不归他们所有 。 点击以下视频 , 了解详情:

  关于“吃人”窨井盖 , 有听众跟我们分享了自己的类似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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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听众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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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 , 还有听众提出了一些可借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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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盖安全事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 防止人坠井的窨井盖 , 一次次张开“吃人”的血盆大口 。

  案例一

  2011年10月21日晚上8点多 , 湖南长沙市民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 , 突然脚下踏空 , 掉进了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 , 摔成了9级伤残 。

  出院后的张庆国开始四处维权 , 将该管道井盖的投资方、施工方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管理方长沙县电力局 , 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 要求四单位赔偿14.6万元 。

  法院经调查查明 , 导致张庆国受伤的管道井和井盖已经施工完毕 , 县电力局认可在该事故井内 , 有6个空的管道孔用于铺设电力电缆 , 因此该管道井、井盖与电力局密切相关 。 法院宣判 , 电力局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 , 应对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同时 , 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没有尽适当注意义务 , 导致坠井受伤 , 有较大过错 , 承担60%的责任 。

  案例二

  2017年4月2日下午三点多钟 , 四川达州四岁的张姓小女孩在南城草街子社区玩耍时 , 不慎跌入没有井盖的窨井当中身亡 。 该窨井下方是一条小河 , 小女孩的尸体被发现时 , 正处在河流下方两百米处 。

  经社区工作人员介绍 , 由于周围停车较多 , 造成窨井盖损坏丢失 , 事发时周围无任何警戒标志 , 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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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防坠落 国家早有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 , 在安装窨井的同时 , 就要安装防坠落装置 , 并且定期检查 。 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中 , 明确提到了“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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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指出 , 安装防坠落装置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 , 同时 , 对防坠落装置的承重能力等方面也做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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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窨井“吃人”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 , 也就是所谓的“无主窨井伤人” 。 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 , 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 , 有时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最终确认责任单位 , 往往不了了之 。

  无主的窨井 , 折射出城市管理能力的亟待提高 。 找不到管养单位是一大难题 , 即使找到了管养单位 , 他们对于赔偿也很配合 , 但是能挽回这次意外给这个家庭的打击吗?能堵住当地在城市管理中的漏洞吗?吞噬了年轻母亲生命的无盖窨井 , 到底归属哪个部门?面对逝去的生命 ,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说法 , 勇敢地把责任承担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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